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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这些考虑,银行监管机关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是围绕抵御银行业务的核心——信用风险的需要,以及实施储户保护措施(通常以公开认购的储蓄保险基金的形式)而建立的。主要有:
1.严格的市场准入规定,以确保银行的管理是诚信和胜任的。
2.制订资本充足率,以确保银行在其贷款质量恶化时能持续运作。
3.限制贷款的集中度。
4.密切关注关联业务活动的潜在影响,通过限制贷款给关联方及对银行集团采取统一监控措施。
与银行业委员会相关的问题已经影响到他们在执行任务时的风格和手段。银行监管机关的首要任务是通过尽可能确保银行持续经营来保存银行的资产,因而他们非常密切地介入处理问题银行的全过程,这种介入需要尽可能地保密以避免银行危机加剧。这种管理的方法称为“监督”(supervision)并主要用来描述银行监管机关的活动。而“监管者”(regulator)这个词则通常被广泛地用于描述证券监管机关。
除上述因素外,由于银行在早期进行跨国经营时往往通过分行而非在当地直接设立子公司进行,这种现象使银行的主管机关首次认识到进行国际合作和采用统一标准的必要性。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最早由西方十国集团的财长们在1975年建立,针对的是在监督跨国界银行业务中存在的带有普遍意义的问题。该委员会早期的工作是确保银行在国际市场受制于统一的监管标准以避免监管法规上的冲突。这引出了1988年颁布的《资本衡量及资本标准的国际准则》(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 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ards),其中首次把8%的比率规定为从事国际性业务银行的法定资本充足标准,而这之后则成了各国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标准尺度(见表1)。
证券业的监管
和银行监督相比,证券监管的产生与这一领域出现的欺诈及不正当行为等问题有关。例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就是为处理在20年代“牛市”里层出不穷的招股书欺诈事件而建立的,保护投资者一直是SEC的首要监管目标。而1986年英国证券与投资委员会(SIB)的建立就是对80年代初一小撮投资顾问滥用投资者资金问题的反应。同样,香港证券与期货委员会的建立是为防止1987年香港股灾的进一步蔓延。
证券监管者不同的监管目标和着眼点还意味着他们采用了与银行业不同的管理办法。这些办法更多的是关注保护投资者和维持公平交易方面,这意味着证券监管机构把重点放在通过公开手段加强业务守则的执行上,比如使用公开的惩罚和法律手段来促进守法行为。监管(regulation)用于证券主管机关与监督(supervision)用在银行主管机关即反映了他们在方法上的差异。
这些差异还反映在规定资本充足率和保护客户资产方面。监督银行时,保护客户资产的目标和维持银行持续运作的需要之间是相辅相成的,但对证券公司却未必如是。证券监管机构所使用的方法是确保客户资金尽可能不受证券公司倒闭的影响。证券监管者保护客户资产的方法主要依靠两种辅助手段:
第一是订立法规,要求分散客户和公司存放在券商的资产和仓位以防止一旦交易/经纪商破产,客户遭受财务上的风险。
第二是订立资本充足规定,确保证券公司在任何时间清盘而不至使债权人(而非那些向它提供资本的股东)遭受损失。
为证券公司制定资本充足率规定的方案最早由SEC提出,它是在对经纪/交易商的净资本额规定的基础上建立的。在这个系统里,证券公司应保持一定的由SEC判定的相当于“削发”(haircut)或减价额的资本备抵以应公司在市况危机时出售其仓位。因此,流动性高、波动率低的证券如政府债券被认定一个较小幅度的“削发”额,而高波动或较集中的仓位被记以较高的减价额。再者,为达到这一规定的目的,即保持经纪/交易商资产的高流动性,固定资产如地产等在资本额中被扣除。然而,与银行规定相比,SEC的确允许公司把各种类型的短期次级债券计入其资本总额(基数)中,但这基于应有利于维持公司的流动性。简化的净资产要求计算公式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