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流通对价会计处理问题的探讨(2)
2016-04-07 01:08
导读:(二)非流通股股东投资企业对股权流通对价的会计处理 非流通股股东投资企业应当按照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分别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1.成本法。
(二)非流通股股东投资企业对股权流通对价的会计处理
非流通股股东投资企业应当按照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分别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1.成本法。如果非流通股股东投资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对股权分置改革支付的送股、送权证或缩股股权流通对价不作会计处理;对股权分置改革支付的送现金股权流通对价,按实际支付的现金对价金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现金”科目;如果以上市公司派现作为对价支付给流通股股东的现金对价,则按所得派现金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
2.权益法。如果非流通股股东投资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应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增设“股权流通对价”明细科目。用来专门核算股权分置改革支付的股权流通对价。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对股权分置改革支付的科目,按股权流通对价系数0.11668与股权分置改革前“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股权投资差额、损益调整或股权投资准备)”对应科目账面余额的乘积计算确定的金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等科目。
三、设置“股权流通对价”明细科目的合理性
非流通股股东投资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增设“股权流通对价”明细科目,用来专门核算股权分置改革支付的股权流通对价,是因为按照权益法核算时,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一般应该等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金额。非流通股股东投资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支付股权流通对价后,持股比例减少,相应的享有被投资单位所送权证股权流通对价不作会计处理;对股权分置改革支付的送现金股权流通对价,按实际支付的现金对价金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流通对价”科目,贷记“现金”科目;如果以上市公司派现作为对价支付给流通股股东的现金对价,则按所得派现金额,借记“应收股利”科日,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同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流通对价”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对股权分置改革支付的送股或缩股股权流通对价,按股权流通对价系数与股权分置改革前“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账面价值(扣除上市公司派现金额)的乘积计算确定的金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流通对价”科目,按股权流通对价系数与股权分置改革前“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股权投资差额、损益调整或股权投资准备)”对应科目账面余额(“损益调整”明细科目扣除上市公司派现金额)的乘积计算确定的金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股权投资差额、损益调整或股权投资准备)科目”。如果该长期股权投资已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还应当按股权流通对价系数与股权分置改革前该长期股权投资所对应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账面余额的乘积计算确定的金额,增加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股权流通对价系数等于股权分置改革前所持股份比例与股权分置改革后所持股份比例的差同股权分置改革前所持股份比例的比率。如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为:以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24000万股、流通股6000万股为基数,由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共支付总额为2100万股公司股票和4800万元现金对价。对三一集团有限公司来说在股权分置改革向流通股股东共支付总额为2027.78(2100÷18000×17380.93)万股公司股票和4634.91(4800÷18000×17380.93)万元现金对价;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三一重工股份17380.93万股非流通股,持股比例72.42%,股权分置改革后持有三一重工股份15351.15万股有限售权的流通股,持股比例63.97%的股份;股权流通对价系数为0.11668(72.42%-63.97%)÷72.42%)。则三一集团有限公司对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的会计处理是:对支付的现金股权流通对价,按实际支付的现金对价金额4634.91万元,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流通对价”科目,贷记“现金”科目;对支付的送股股权流通对价,按股权流通对价系数0.11668与股权分置改革前“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账面价值的乘积计算确定的金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流通对价”,所有者权益份额的金额也必然减少,但这是为取得流通权而付出的对价,是能够为非流通股东带来经济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