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流通对价会计处理问题的探讨(3)
2016-04-07 01:08
导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第5条和第6条规定,股权流通对价应该是非流通股东获取流通权所持股份的初始投资成本的组成部分。根据《企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第5条和第6条规定,股权流通对价应该是非流通股东获取流通权所持股份的初始投资成本的组成部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第8条规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金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笔者认为股权分置改革后非流通股东获取流通权所持股份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金额,包括两部分,一是在股权投资时形成的股权投资差额,二是在股权分置改革为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形成的股权流通对价。因为股权投资差额和股权流通对价产生的原因不同,它们的转销方式也不同,所以需要将它们分别核算。股权投资差额,按一定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而股权流通对价应该在股权转让时,按所售股份比例结转计入损益。在目前制度下,为了使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能准确反映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金额和股权投资差额及股权流通对价,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增设“股权流通对价”明细科目,用来专门核算股权分置改革支付的股权流通对价的增减变化是合理恰当的。
按上述会计处理的结果,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权流通对价,既没有使上市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受到减损,也没有使非流通股股东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价值受到减损,同时又能准确反映投资企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金额。股权分置改革后投资企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金额等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去“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和“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流通对价”账面余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净值。股权转让时,应按所售股份比例全额或部分结转“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包括以“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流通对价”账面价值作为股权转让的成本,待股权全部转让后与此相关的“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流通对价”科目余额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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