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商业银行资金配置权行使者寻租行为的分析(2)
2016-05-24 01:03
导读:但是对银行公司的治理不能简单等同非金融企业的公司治理,因为作为在金融体系发挥着流动性创造功能的银行有其特殊的行业特点。银行基于自身信誉发
但是对银行公司的治理不能简单等同非金融企业的公司治理,因为作为在金融体系发挥着流动性创造功能的银行有其特殊的行业特点。银行基于自身信誉发行一种对自身具有索取权的金融证券,通过聚集小额存款,向资金需求者发放大额贷款的方式来发挥信用中介的作用,履行资产转换的职能(GurlevandShaw,1960)。银行职能决定了银行的行业特点是:资本的特殊性即高负债的资产结构、分散化的债务结构和不匹配的资产负债期限结构;资产交易的非透明性,即非市场化、非标准化的的一对一的合同交易方式和存在严格行业监管。这三个典型的行业特征使银行企业委托-代理关系更加复杂,这些特点不同程度地弱化公司治理内外部治理机制,并对银行公司治理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
对外部治理机制弱化的表现:首先由于存在严格监管,严格的行业准入标准、复杂的核准程序提高并构成本,使敌意收购不可能;其次,资产交易的非透明性弱化了产品市场和资本市场上的控制权竞争机制对经营者的压力。对内部治理机制弱化的表现:首先,资产交易的不透明性使股东、债权人对经营层的监督更困难;行业监管对股权的限制弱化了大股东作为监督者的动力,这些都不同程度地损害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有效性。银行行业特征决定对经营者监督成本要高于一般非金融企业,高监督成本导致委托—代理关系中高昂代理成本。
2畸高的代理成本分析
股东和国有商业银行多层次资本配置权行使者之间是委托—代理的博弈关系。国家股东和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关系不同于成熟市场经济公司治理结构下的委托代理关系。首先,国有银行中存在多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从理论上,国资金融属于全民所有,实践中实行国家所有制,国家作为全民代表行使所有权。从这一制度安排看,国有银行在实践中最少存在四个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国有独资的控股公司--汇金公司作为国资金融的代表为例,第一层次是国家和主管国有银行资产的中央汇金公司;第二层次是中央汇金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董事会;第三层次是国有商业银行董事会和各商业银行总行的行长经营层,第四层次是国有商业银行总行和各分支行。在这种多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之间,较高层次的代理人往往又是下一个层次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委托人。主管国有商业银行资产的中央汇金公司既是国家的代理人又是国有商业银行董事会的委托人;国有商业银行的董事会既是汇金公司的代理人又是国有商业银行的总行委托人。国有商业银行的总行既是董事会的代理人又是国有商业银行分支行的委托人。其次,多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在每一个层面上都会出现股东目标和代理人目标的冲突,累加多层次的代理成本畸高。只要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就会存在代理成本,但是本文畸高的代理成本主要是指国有商业银行各层次资金配置行使权者(代理人)行使资金配置权因为寻租所致的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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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寻租经济学相关理论,权利分配总是和租金产生联系在一起。在转轨经济体制,国有商业银行面对国有企业对资本使用权利争夺,就类似政府某些部门许可证发放。资金需求竞争导致信贷配给。为了能得到信贷资本的使用权,资本需求方竟相出价。在约束机制不健全时,在租金诱惑足够大时,在预期不可能东窗事发,把资金配置给租金出价高的企业,对有权行使各层次行行资金配置权者(简称为代理人)都是一种理性选择。因为银行经营者同贷款人签定的信贷契约是不透明的,而且信贷契约即不标准化又不是市场化的,一对一的交易方式给于资金配置权行使者为外人不易觉察的寻租权利。在资产交易不透明的情况下,银行经营业绩的衡量将非常困难,且容易受短期行为的影响,经理层能够在短期内通过对风险较高的借款人发放高利贷来增加信息收入。
对于不同层次的银行经营者而言,租金收入是因拥有配置资金权利所产生的任职期收入。任职期的租金收入的大小和资金配置行使权者可控资源数量大小、可控资源的价格高低及借款人付出租金的高低有关。假定存在借款人出价租金潜规则,则代理人租金收入大小就取决于可控的资源数量大小、可控资源的价格高低。可控的资源数量大小和银行的存款量有关,银行的存款量越大,资金配置行使权者所能控制的资金越多,经营者就具有越高的显性和隐性寻租机会。可控资源价格越高,资金配置行使权者所获租金越多。企业借贷支付给银行职权行使者的租金是企业进入信贷市场门槛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