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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混业经营模式的建构(1)(2)

2016-08-13 01:03
导读:2.金融集团(Financial Conglomerate)模式 该模式在一个法人金融集团公司内有多个法人子公司,统一被控制在一个母公司之下,采取“多个法人,多块执照,

2.金融集团(Financial Conglomerate)模式
该模式在一个法人金融集团公司内有多个法人子公司,统一被控制在一个母公司之下,采取“多个法人,多块执照,多种业务”的形式,也称作“二级法人制”。母公司是一级法人,被控制的子公司是二级法人。根据金融集团多元化战略安排,这种模式可分为以下几种具体选择方案:
(1)松散合作模式。集团内各金融机构相对独立运作, 相互之间在组织结构上没有联系,只有形式松散的合作协议,如交叉销售协议等。在实践中,一体化程度较低的金融集团多采用此类模式。(2)银行母公司模式:在这种模式下, 银行和非银行的母子公司之间有严格的法律界限,商业银行对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直接控股,以子公司的方式进行业务渗透和扩张。证券业务、保险业务或其他非银行金融业务由不同的法人主体分别经营,子公司之间建立有“防火墙”。与全能银行相比,虽然这种模式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益受到限制,但实现了风险分散化,并通过业务交叉销售获得较高收入流,提高银行的品牌价值。但这种模式由于资金调度的黑箱操作性,会放大银行的经营风险,增大了监管的难度。(3)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在相关的金融机构之上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形成母子公司架构。各金融机构(子公司)相对独立运作,但在诸如风险管理和投资决策等方面以控股公司为中心;子公司之间实行完全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以控股公司的方式相互进行业务渗透,在集团层面形成混业形式的联合经营;控股公司可以通过资本的调度和不同时期总体发展计划的制定,调整集团内各子公司的利益分配,形成强大的竞争力;子公司之间可以在控股公司的指导下签订合作协议,实现客户、网络、资讯、营销能力等优势互补;子公司之间可以共同开发多样化的金融产品,进而降低整体经营成本,加快金融创新。各金融机构(子公司)既可自成专业化发展体系,彼此没有利益从属关系,又能互补协作、凝聚竞争力,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专业化与多样化的有效统一;还可通过频繁的并购,控股集团的规模更容易摆脱单个金融机构资金实力的局限,向超大型发展。这种模式的透明度比较高,因此备受监管当局推崇和青睐。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三)金融控股公司是分业与混业经营的桥梁
从构成金融控股公司的基本要素,我们不难看出其构造的间架功能。
1.金融控股公司必须是以控股公司形式存在的企业集团
在单一法人机构内跨行业的金融机构,如德国的全能银行,尽管可以同时经营商业银行和证券业务,但这些业务没有通过设立控股公司方式进行,而是在一个单一法人机构内进行,则不属于金融控股公司的范围;有些企业集团虽然是一个控股公司结构,但其对金融机构的持股比例没有达到国际组织、本国或地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最低标准要求,只是一般性参股,不属于金融控股公司范畴。日本在1997年6月修改的《禁止垄断法》中,认为控股公司是取得子公司股票的价格合计金额占该公司总资产额的比率超过50%的公司。
2.金融业务在集团业务中占主导地位,即控股公司合并报表中全部或主要资产是金融资产
如美国《Y条例》——美联储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条例中规定, 金融控股公司的合并报表中,总收入和总资产的85%必须来自金融活动或属于金融资产;“2001年欧盟指引”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必须是合并报表中金融资产超过50%以上的控股集团;巴塞尔“联合论坛”则强调金融业务在集团业务中占主导地位。
3.金融控股公司必须是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中两种以上金融业务领域的金融混业集团
由此可见,在多元化金融集团模式中,金融控股模式是介于全能银行模式和分业经营模式之间的,它可以实现分业经营和股权的集中管理。在子公司层面上设置严格的“防火墙”,各子公司(金融机构)遵循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基本原则;而集团层面上则是“全能”的、混业的,从而兼顾了安全和效率。中国目前依然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无疑是在分业与混业经营之间架设了一座桥梁,就最终目标而言,它能使中国银行业实现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平稳过渡,是实现混业经营的最佳路径。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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