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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股比率确定的非财务信息量化研究(3)

2016-08-24 01:01
导读:财务报告反映的企业价值,是企业资源过去整合的结果,只是财务价值,并不包含企业价值的全部,它反映的只是企业获得的现实获利能力,而没有反映企

  财务报告反映的企业价值,是企业资源过去整合的结果,只是财务价值,并不包含企业价值的全部,它反映的只是企业获得的现实获利能力,而没有反映企业由于价值链传递的低效率或是没有效率而没有反映到财务报告上的那部分潜在的获利机会收益价值即非财务价值。从上面分析可知,企业拥有的某些资源,其本身拥有单独与其他资源通过不同整合创造不同价值的能力,这种能力不能单从其在本企业内与其他资源整合的效果作为对它的衡量标准,而应从其与其他资源最佳结合的角度所创造的价值作为对它的衡量标准。因为只要这种创造能力在企业内存在,它就具有为企业创造未来潜在获利的机会,这些资源所拥有的此种能力在企业内具有显著的特征,是其他资源所不具有的。因此,可以将其看作“特殊的独立性资源”。笔者建议,在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应考虑企业拥有的“特殊的独立性资源”为企业创造的机会收益,并将其作为企业价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财务报告上反映为有形资产的价值 财务报告上反映为无形资产但只是部分反映的价值 财务报告上完全没有反映为无形资产的价值 特殊的独立性资源为企业创造的未来流量价值

  因此,并购企业双方股东在确定的换股比率时,为使其能够“等价”、“公平”,在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要充分挖掘影响企业价值的各个方面的信息,尤其是非财务信息!


三、价值的评估
(一)财务价值的评估
  企业财务价值,在当前的时点上,反映的是过去的价值(主要是指有形资产的价值),因此,在评估这部分价值时,由于有财务报告可以遵循,在评估时,可以运用重置成本法、市场价格法等将其账面价值调整为当前的公允价值XA,同时,对于企业为获得无形资产投入的货币支出,应从各个费用中调整出来,作为企业价值的一个构成部分XB。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二)非财务价值的评估
1.非财务价值评估人员的选择
  非财务价值的确定,其实就是确定企业拥有的“特殊的独立性资源”为企业创造未来潜在获利机会收益价值的确定。面对围绕企业价值系统而形成的纷繁复杂的非财务信息,如何从这种非财务信息中找出这种“特殊的独立性资源”并非易事。参与企业价值评估的人员选定是一个关键。首先,从信息的角度看:并购双方企业的价值一般是由评估师进行评估的。
  评估师在评估企业的价值时,首先要掌握的就是企业系统价值创造的所有信息。但评估师作为企业的外部人员,在对企业价值创造的有关信息的掌握上却处于一种绝对劣势的地位,而企业的管理当局,尤其是对企业的重大决策具有绝对影响的关键管理人员在掌握企业价值创造的有关信息方面才真正处于绝对的优势,对企业价值的评估更有发言权。因此,为保证企业价值评估的有效性,在企业的价值评估过程中,管理当局,尤其是对企业的重大决策具有绝对影响的关键管理人员的积极主动参与是至关重要的。但在现实中,评估师在评估企业的价值时,往往依据的是企业的财务报表所提供的信息,虽然有管理当局的参与,但也大多是财务人员的参与,其他占有企业价值创造信息的重要管理人员,要么是事不关已,高高挂起,要么就是在坐等企业价值评估的最后结果,作为财务人员,不免会由于其视野的限制而使评估师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也局限于企业财务价值的评估上,这严重忽略了非财务价值的评估,从而使评估而得的企业价值偏离了企业真实的内在价值。其次,从评估师的知识结构上看:评估师虽然是企业价值评估的专家,但企业作为一个系统,影响其价值创造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尤其是企业的“特殊的独产性资源”对企业价值的创造更具有隐蔽性,要将其充分的挖掘出来,必须考虑多方面的因素。而评估师并非“万能专家”,他们在评估企业的价值时,会因自身知识结构的限制,对影响企业价值创造及其传递的某些信息的把握上缺乏敏感性。既使企业的管理当局对自身经营的企业有更多的了解,但哪一部分真正作为能为企业创造未来潜在的机会收益价值的“特殊的独产性资源”,并不具有充分的说服力。因此,我们建议,应聘请有关专家参与到企业价值评估的队伍中来,这样一方面可以弥补评估师以及管理当局知识结构的不足,另一方面也可以起到“公示”的作用。第三,从委托方来看:由于我国各方面的制度还不完善,各利益主体为了自身的利益而进行的寻租行为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对并购双方企业的股东而言,为了使其在股份的交换过程中获得更大的利益,会向企业委托的评估师进行寻租活动,评估师由于其道德监管约束的有效性缺失而在评估中歪曲企业的真实内在价值。要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一个可行的办法就是由并购企业双方的股东联合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并由资产评估机构派出素质较高的评估师对并购双方的企业进行联合评估。由于并购双方企业股东的利益不同,他们是一种的竞争博奕关系。因此,可以对评估师在评估企业的价值时起到一个制衡作用,使其在对并购双方企业评估时按照同一个标准进行,而不能顾此失彼。此外,为了避免并购企业双方股东委托的企业管理当局与联合聘请的有关专家因与企业股东的利益不一致而在评估过程中由于寻租行为的存在而使管理当局作出违背企业股东利益,出现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情况,可由双方企业的股东大会各选出若干股东对其参与评估过程的有关活动予以监督。并购双方对企业评估过程活动的有效控制与制约可以用图二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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