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虚拟股票期权激励方案研究(1)(2)
2016-09-20 01:07
导读:这种公司治理结构难免会产生公司内部人员自己制定激励方案奖励自己的现象,从而使得激励行为扭曲,损害广大股东利益。所以笔者认为只有那些公司治
这种公司治理结构难免会产生公司内部人员自己制定激励方案奖励自己的现象,从而使得激励行为扭曲,损害广大股东利益。所以笔者认为只有那些公司治理结构比较合理的上市公司(具体表现为外部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50%以上),并在董事会下设立了独立性较强(具体表现为外部董事占其成员的50%以上)的高管人员薪酬委员会后,才适合推行股票期权激励方案。
三、我国上市公司实行股票期权方案遇到的障碍
1. 法律上的障碍。首先,是股票期权方案中股票的来源问题,国外一般是通过发行股票时预留一部分、发行新股、或股票回购三种方法获得执行激励方案的股票。而我国法律规定资本金应一次交足才能开业,即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必须一致,这样企业在发行股票时就不能预留一部分股权。而《公司法》第149条又规定,上市公司不能以回购的方式购买本公司的股票,同时公司要获得增发新股的条件又较严格,这样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方案就面临着“无股可期”的困难。其次,是高管人员期权股票流通交易的问题,我国《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在其任期内不得出售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这必然会影响高管人员期权股票的收益,进而影响股票期权方案的激励效应。再次,是单个高管人员可以持有的股票数量受到限制,《证券法》规定,个人持股不能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5%,如此低的持股比例难以产生较强的激励作用。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实证研究综述
美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失真的成因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