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进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1)(2)
2016-09-26 01:05
导读:评级指标体系的设置不尽合理 评级指标的选取以及指标权重的确定缺乏客观依据。我国商业银行通常根据经验或专家判断来选取评级指标和确定指标权重
评级指标体系的设置不尽合理 评级指标的选取以及指标权重的确定缺乏客观依据。我国商业银行通常根据经验或专家判断来选取评级指标和确定指标权重,评级标准具有很大的主观性,评级指标和权重一旦确定就很少更改,使评级结果难以反映企业真实的风险状况。不同类型企业的经营状况有所不同,使用同一模式的评级标准,显然存在局限性;同一个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同一因素对其信用状况的影响可能不同,用固定的权重进行评级也是不合理的。
评级结果缺乏前瞻性。我国商业银行一般以企业过去三年的财务数据为基础进行评级。对于中长期的预测,过去的情况往往与未来趋势的相关性不大,以过去的财务数据为依据的评级结果不能准确预测企业未来的偿债能力。此外,现行的评级方法对企业发展前景重视不够,给予的权重较低,也使评级结果更多的是反映企业过去或现在的信用状况。
信用评级没有与相应的信用风险度量相结合 企业资信状况的不同和资信状况的变化对信用风险的影响是通过违约率的不同和变化而被量化的。信用等级发挥作用是通过不同的信用等级对应不同的违约率水平以及信用等级改变会导致违约率变化来实现的,即AAA级的违约率应该低于AA级,AA级的违约率要低于A级,依次类推。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没有关于信用等级违约率的测量、统计,信用评级体系没有与违约率挂钩,信用评级仅应用于客户选择、授信管理等少数领域。
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法存在的问题
贷款风险分类标准的设置不尽合理 贷款风险分类标准的人为因素较大。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分类标准很大程度上是信贷人员主观判断的结果,而信贷人员在知识、能力、业务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可能导致同一贷款不同的分类结果。更为严重的是,信贷人员有时甚至根据有利于自己利益的原则进行评定,人为地操纵分类结果,例如在其收入与清收不良资产联系的情况下,可疑类和损失类贷款的数量就可能人为地增加。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贷款风险分类标准的顺序没有合理确定。一些商业银行在执行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法时,虽然设定了一些量化因素作为分类标准,如前文所提到的七大量化指标,但这些因素或者被同等对待,或者由信贷人员的喜恶来决定其先后顺序,这显然是不科学、不合理的。还款能力是决定按时足额偿付最重要的因素,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由于与客户的关系或客户提供担保品等情况而没有把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置于最重要的地位。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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