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作金融组织界定和发展模式探析(1)(2)
2016-11-15 01:04
导读:(一)信用合作社 在我国,现代信用合作社组织已经分为农村和城市,以前者为主。农村信用社具有合作经济的性质,同时又是经营货币的商业组织。而城市
(一)信用合作社 在我国,现代信用合作社组织已经分为农村和城市,以前者为主。农村信用社具有合作经济的性质,同时又是经营货币的商业组织。而城市信用合作社作为城市集体金融组织,:它是为城市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城市居民服务的金融企业。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盈利目标对合作经济组织日益重要,我国的信用合作社的资产负债业务也逐渐转向盈利性较强,期限较长的业务上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人股的暂行规定》推动下,信用合作社经营各种债券、有价证券的比重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比例不断加强,其利息和股利收入也被视为其盈利的重要来源。 我国的农村信用社是一种特别的机构,也是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在农村信用合作社组织建立初期,是以社会入股的形式出现,“自愿人股,民主管理,主要为人股社员服务”是其根本特征。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农村信用社受人民银行直接控制管理,其产权发生了质的变化,名义上是“合作”组织,实际上蜕变为人民银行统一管理下的一个出纳机构,成为整个计划体制的一部分。改革开放以后,农村信用社从隶属于农业银行到从中剥离出成为独立的法人组织,但其非合作金融的性质并没有改变,可以说它已失去了合作组织的本质特征,难以满足农村金融需要。首先,在入社问题上,自愿入社为主原则在很大程度上演化为强迫入社;其次,就信用社提供的服务而论,社员在贷款利率服务的便利性等方面并没有享受到优惠或优先,农村信用社的信贷业务大量流向非社员单位或个人,“外流化”倾向严重;再次,在管理体制上,农村信用社没有健全的社员大会制度和法律保证,广大社员没有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一人一票”为主的原则根本无从实施,相反的,农村信用社的上级
行政管理机构控制了基层信用社的法人财产权,民主选举只是流于形式;最后,在经营目标上,违反了为社员服务的最高宗旨,追逐盈利几乎成为信用社的唯一目标。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根据1997年9月4日颁发的《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城市信用合作社是指依照本办法在城市市区内由城市居民、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法人出资设立的,主要为社员提供服务,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作金融组织。社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城市信用社承担责任。城市信用社以其全部资产对城市信用社的债务承担责任。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一人一票的原则。社员具有平等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应当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互利互助、自我约束、自我积累的原则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实践中,由于绝大部分城市信用社同农村信用合作社相似,从一开始,其合作性质即不明确,城市信用合作社也不再具备合作金融的本质特征,或者更多地表现为商业性性质。具体表现在: 1.城信社的设立并不是按照地区需求,而是存有明显的行政区域划分的色彩。 2.城信社成立之初就违背了合作信用的原则,其内部治理机制,业务范围等实际上并不符合合作制的原则,因此造成了城信社在运行时非合作制又非股份制的“二不像”局面。 3.城市信用合作社设立的初衷是解决个体私营经济开户难、结算难、贷款难等问题,而事实却成为满足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安排亲属
就业、办理关系贷款、套取资金的工具。 4.由于城市信用合作社是由政府部门组建,无形中获得了国家信用注资,由此造成了代理人和委托人问题、道德风险和信息不对称等风险。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市场交易、信用规范与信用缺失行为分析
金融发展的路径依赖与利率市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