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对策研究(1)(2)
2016-12-25 01:12
导读:在发达国家,责任保险费收入一般占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20%以上,其中美国的各种责任保险的保费收入占非寿险业务的40%至50%,欧洲一些国家的责任保险费
在发达国家,责任保险费收入一般占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20%以上,其中美国的各种责任保险的保费收入占非寿险业务的40%至50%,欧洲一些国家的责任保险费收入占整个非寿险保费收入的30%以上,日本等国家的责任险保费收入约占非寿险保费收入的25%至30%。
我国公众责任保险发展滞后原因分析
业内专家认为,导致我国公众责任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很多,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众认识和接受程度不够
目前,保险业对公众责任险业务的宣传力度不够,国内公众对公众责任险知之甚少,对公众责任事故往往缺乏足够的维权和索赔意识,发生民事损害纠纷时,一些受害者不知道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使有的受害者知道通过法院向企业索赔,但因举证困难、时间耗费过多等种种原因放弃索赔而“自认倒霉”,因为即使诉讼获胜往往得到的赔偿也比较有限。经营者对自己应对社会公众承担的责任没有清晰的认识,对公众责任险的转嫁责任风险机能缺乏了解。加之公众责任事故的发生率并不高,大部分公众场所业主存在侥幸心理,有些宁可独自承担风险,也不愿因投保而增加经营“成本”,且一旦出现大的公众场所事故,主要依靠政府出面做善后的抚恤处理,根本不知道运用保险管理风险和转嫁风险的保障机制和手段。
(二)保险公司积极性不高
责任保险虽然是财产险的一个险种,但与传统的财产保险相比,开办时间短,所占比例小,公众责任保险不仅标的分散,保费低廉,而且风险大。在技术、管理上对保险公司的要求较高,加之前面提到的公众接受程度不够,有效需求不足,因此都不愿意花大力气在公众责任险上,导致了我国的责任险种较为单一,产品开发速度相对较慢,创新力度不够,在险种开发和创新方面后劲不足。在设计产品时无法将所有风险都考虑在内,加上保险公司自身的技术条件落后以及责任险经营情况不理想,因此,保险公司对发展公众责任保险的积极性也就不高。
(三)相关法律法规落后
在我国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将责任保险分为法定责任保险和一般责任保险。而我国现阶段,有关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很不健全。《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费等费用、该条只是规定了要赔偿,但并没有说明赔偿额。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损失费怎么计算,也没有实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发布《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使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案件时有据可依,但具体的赔偿标准还不明细,根据各地经济状况与消费状态不同,赔偿金结果就相差很大。如同样是由花盆飞下伤人事件,深圳市一名受害者得到10万元的赔偿金,而哈尔滨市市民仅得到1万元的赔偿。有些行业也通过立法部门颁布了行业的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但与责任保险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多,特别是对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界定还没有统一的明确的规范标准,国家保护民事责任受害方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 (四)政策层面的支持力度不够
保险业整体税负偏重,营业税率高于交通、建筑、通信等行业。保险业虽与银行业同样执行5%的税率,但银行业税基为利息收入,保险业则为保费收入,以至影响保险企业的自我积累能力的提高。加之政府引导力度偏弱,相关部门与保险企业的协调配合不够,发展公众责任保险缺乏有力、有效的推动机制。
发展我国公众责任保险的积极意义
(一)有利于受害人及时得到补偿
当公共场所如公园、旅馆、影剧院、歌舞厅、网吧、运动场、商场、医院、学校等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由于经营者经济实力、赔偿态度的不同,以及事故原因认定的复杂性等因素,往往导致受侵害人不能及时获得经济赔偿。而如果经营者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当意外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可以直接介入责任事故的事后救助和善后处理,受害人可以迅速获得赔偿,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秩序,特别是在一些重大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在事故责任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通过建立公众责任保险制度,可以使赔偿有所保障,使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利益得到有效保护。如2004年5月法国戴高乐机场发生的坍塌事故,事故中2名不幸遇难的我国公民的家属分别获得了至少40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受害者能够快速得到如此高额的赔偿是由保险公司支付的,这是因为机场投保了公众责任险。正因为有保险公司在背后支撑,事故的善后理赔才会顺利快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