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与贸易便利化(1)(3)
2017-02-04 01:16
导读:1、“一一对应、逐笔审核”的管理模式无法适应贸易规模日益扩大、交易主体不断增加和交易方式日趋复杂的形势发展。 一是随着近年来我国的进出口规
1、“一一对应、逐笔审核”的管理模式无法适应贸易规模日益扩大、交易主体不断增加和交易方式日趋复杂的形势发展。
一是随着近年来我国的进出口规模迅速扩大,特别是随着新的外贸法的实施,放开了个人对外贸易经营的限制,交易主体成倍增加,货物流与资金流“一一对应、逐笔审核”的管理模式已难以达到理想的管理效果,也不能满足进出口企业的交易需求。尽管近年来进出口收付汇核销政策作了多次调整,但是,无论是批次核销,还是总量核销,仍建立在对每一户进出口企业的每一笔收付汇进行“一一对应、逐笔审核”基础上,导致手续繁多、效率低下,不仅耗费了大量的管理成本,而且增大了进出口企业的经营成本。
二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产生了许多现行法规未涉及的复杂多样的交易方式,无法达到交易主体和收付汇主体“一一对应”的管理要求。在出口项下出现了境外付汇方与境外进口方不一致或境内出口方与境内收汇方不一致的现象,进口项下出现了境外收汇方与境外发货方不一致或境内进口方与境内付汇方不一致的现象。此类符合国际惯例的贸易方式往往在管理政策上无法得到认可,使得真实性审核工作陷于被动。
2、现行真实性审核的政策规定不能适应现代物流业的变化、发展。
目前,对贸易项下交易真实性审核是以与货物流、资金流相关的有效单证作为审核依据的,非贸易项下交易的真实性审核则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上游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件进行管理。近年来一方面随着以保税区为代表的特殊经济区域的出现、跨国公司全球化战略的实施和国内传统运输仓储企业向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转变,进出口企业通过保税区呑吐货物、跨国公司境内外母子公司关联交易等情况不断出现,虽然此类交易行为确有真实的贸易背景,但在审核的关键凭证——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与商业单据之间存在不一致性,由此引发了贸易物流与现行真实性审核政策规定的直接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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