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资产损失拨备制度改革的若干思考(1)
2017-02-07 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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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目前指出,建立良好的拨备制
内容提要: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目前指出,建立良好的拨备制度是中国银行业改革的关键环节和核心内容。本文从拨备的依据、范围、方法、原理、频率、用途等角度,分析中外拨备制度之间存在的差距,并结合国内银行实践,初步提出若干探索和改革方向,包括引入国际准则,建立拨备系统,减值贷款逐笔实时拨备,非减值贷款定期整体评估,将拨备纳入管理体系,加大拨备税前扣除比例等。
关键词:资产减值 损失准备 制度改革 思考
所谓拨备制度,是指银行预先从当期损益中拨提相应准备
金,用于弥补其各项资产面值与预计可收回金额之间的损失缺口。利用这些财务资源,采用核销的手段,可以最终消化残留的不良资产。
思考之一拨备依据:国内法规还是国际准则?
本世纪以来,我国加速构建拨备制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指引,主要包括《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1】49号)、《金融企业呆账准备金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1】127号)、《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发【2002】98号)、《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等。这些法规对银行拨备的定义、种类、范围、方法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初步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拨备制度。
与此同时,新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从2001年正式运行以来,加快了国际准则的建设步伐与全球推广,欧盟、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香港等从2005年开始正式采纳和实施多项国际会计准则,其中包括与银行拨备密切相关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AS39)。
国际准则要求的拨备与国内法规下的拨备在制度层面存在重要差异,比如对贷款要求逐笔确认减值证据并计量损失金额,又如不允许在确认的减值损失之外,再额外提取一般准备。我们认为,中国作为经济高速发展并积极寻求融入世界的实体,在立足国内经济环境的前提下,应当坚定不移地推动国内拨备制度与国际准则接轨。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当前,国内银行应当客观看待和妥善处理两种拨备制度的差异。我们建议,一是所有商业银行都应当了解其中的具体差异;二是未上市银行、境内上市银行应当以遵守国内法规为主,但可以在拨备方法、工具上吸收国际经验;三是境外上市银行、拟境外上市银行,应当在不违背国内法规的基础上,执行国际准则,或者双轨运行,以国际为主。
思考之二拨备范围:全部资产还是减值资产?
关于拨备的范围,《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最新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则规定,金融企业应当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债权和股权资产提取呆账准备金。IAS39也要求企业应对其报告日的金融资产进行检查评价,以判断是否存在客观证据表明某项或某组资产可能发生减值(impairment)。如果存在这种证据,则应当确认损失并提取拨备。
可见,拨备范围原则上是银行承担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包括贷款、坏账和投资等,甚至包括表外信贷资产或抵债资产等非信贷资产,也应当提取减值拨备。
实践中,无论按国内法规还是国际准则,不是直接对每项资产计提拨备,而是采取“三步走”:
第一步,寻找客观证据,确认减值资产(impaired assets)。IAS39共提出7项证明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企业破产关闭、客户财务困难、债务重组、合同实际违约(贷款逾期或发生欠息90天)等。
第二步,计量可收回额,确定减值损失(impairment loss)。对确认的减值资产,通过一定的定量方法,估算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低于资产账面价值的部分,即减值损失。
第三步,提取损失准备,进入当期损益。根据估算的减值损失,提取损失准备。损失准备应当直接或通过备抵法,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至其预计可收回金额。同时,损失金额应计入当期损益。
按国内法规与国际准则操作,第一、三步都基本相同,贷款分类或风险过滤的过程,就是寻找减值贷款;第二步关于减值损失具体估算方法,差异最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