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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金融功能异化的制度分析(1)(2)

2017-03-10 01:00
导读:二、农村合作金融功能异化的表征 一般来讲,合作金融是在合作经济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以金融资产参与合作并为合 作组织成员提供金融服务的经济金

二、农村合作金融功能异化的表征
一般来讲,合作金融是在合作经济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以金融资产参与合作并为合 作组织成员提供金融服务的经济金融形式。国内外经验表明,参与合作金融的成员大多 数是金融活动中的弱势者,即他们无法较好地获得商业性金融服务,但又有融通资金的 需求。这样,这些金融弱势者就联合起来组建互助性质的合作金融组织,并且以简便的 手续和较低的利率,向社员提供金融服务,以解决金融弱势者的个人融资困境。具体到 我国的农村信用社,(注:《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如此定义:“是指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设立,有社员入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农民)提供金融服务的农 村合作金融机构”。)正是以上述目的应运而生的,以通过组建农村信用社来实现小农 经济的低成本合作互助,然而,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有相当数量的信用社的服务功能 异化,没有真正体现社员(小农)的低成本互助原则,更多的是倾向于以利润最大化为目 的的商业性金融组织。
(一)非互助性倾向
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形式,合作金融首先体现的是以互助为目标,为组织成员提供金 融服务为目的。农村信用社作为我国农村领域唯一的、正式的合作金融机构,在提供服 务上,应毫不例外地要体现互助合作的性质,即首先为社区组织成员提供服务。而实际 情况是,社员从农村信用社得到的贷款比重不仅低,而且处于不断下降的趋势。根据何 梦笔和陈吉元[6]对广东、浙江、湖北、山西和陕西5省的256户社员的调查结果表明: 有贷款需求的社员达72%以上,其中,从农村信用社得到贷款的仅有10%,86%以上的贷 款需求是通过民间金融机构得到解决。同样,温铁军[7]对中国15省的24个地区的个案 研究亦证实:1995—1999年农村社员从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比重呈下降趋势,且70%以上 社员的贷款需求是通过民间金融的方式得以解决。可见,农村信用社的互助合作的性质 没有得到真正体现。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从设置形式上看,农村信用社是按照行政区划来设置的,(注:在1953—1956年的“合 作升级”阶段,农村信用社设置形式一律建立高级社,并且排除一切低层次的合作经济 组织。)一个乡设置一个信用社,并且随行政区划变动而变动。合作金融组织形同行政 机构,“官办”色彩浓厚。这种设置一方面脱离农民;另一方面,更为严重的是,忽视 互助合作的客观基础——社区经济条件的相似性,地理分布的集中性,工作关系上的密 切性甚至宗教信仰的共同性带来的较低的信息成本等。最终,社员之间的低成本互助演 化为“高成本非互助”。
另外,社员出资入股组建起来的互助合作金融组织,本应该通过“三会”来决定信用 社的内部运作管理,但是长期以来由国家银行领导和管理(李剑阁,2000)。[8]不仅如 此,信用社与社员之间的贷款程序与标准基本参照农业银行的程序和标准来决定(尤其 是1996年农业银行与信用社“脱离”后,此种现象更为突出),较低的交易成本在组织 成员和合作金融组织之间没有得到体现。因而,此时的农村信用社既类同于商业性金融 ,而并非是农民自己的互助性合作金融组织,又类似于政府部门的某类附属机构。[8]
因此,民办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演变成具有“官办”性质的金融组织,已经失去低成本 互助合作的性质。
(二)金融服务非农化倾向
解放初期,为了使农民以较低成本获取农业生产所需资金,在国家的积极倡议下,部 分地区开始试点,建立起具有互助性质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并且在一定程度取得良好的 效果,达到了互助合作目的。然而,随着国家对金融资源控制的深入,农村信用合作社 也不可避免地被国家纳入计划管理体系中,越来越偏离为农村、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的 道路。
从“一五”时期开始,农村信用社农户存贷活动中的存差较小,年平均仅为26.86%, 随着经济发展,这种存差比例呈现增长的趋势,到了“四五”时期存差占存款余额的比 例已超过50%以上,“五五”、“六五”期间已超过70%以上,“七五”期间有所下降, 但在“八五”、“九五”时期又开始反弹,达到75%以上(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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