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上市流通问题研究(1)(2)
2017-03-30 01:00
导读:(三)配股上的不公平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一般地都积极寻求、实施配股。配股的方案由董事会提出后,须经股东大会作出相应的决议。而国有股股东
(三)配股上的不公平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一般地都积极寻求、实施配股。配股的方案由董事会提出后,须经股东大会作出相应的决议。而国有股股东因其控股的地位,其对股东大会的影响力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国有股股东在赞成配股的决议后,一般地又不实际参加配股,既放弃配股权。只由社会公众股股东去参加配股。配股完成后,国有股股东则坐享配股所带来的利益(如每股净资产的增加等),此所谓“只乘凉,不栽树”。这是国有股与社会公众股在配股上的不公平。
(四)增发上的不公平
在国有股不能上市流通,国有股与社会公众股分裂的情况下,增发新股一般地是有利于国有股股东,而有损于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因增发新股的每股价格,一般都大大高于每股净资产值,而较每股市价为低。所以,增发后,国有股股东可以坐享每股净资产值增加之利,社会公众股股东则要受因流通股增加、每股收益摊薄、以及新增股份的成本较低,而致股价下跌之损。这是增发上的不公平。
(五)决策上的不公平
大多的上市公司是由国有 企业 改制而来。国有股股东则多是由原主管国有企业的政府部门改制而成的“控股公司”,因其控股的地位,对股份有限公司的人、财、物都具有实际的控制力。这种控制力使得股份有限公司对“控股公司”存在很大程度的依赖。因而,凡事都要向“控股公司”请示、汇报,请求批准,唯“控股公司”之命是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多是徒具虚名,社会公众股股东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各项决策几无任何影响力。这是国有股与社会公众股在决策上的不公平。
以上显见的种种不公平,乃是国有股不能上市流通的要害。所以,要解决国有股不能上市流通的问题,就必要从公平上着手。共3页: 1 [2] [3]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周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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