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跨国并购管制与国家经济安全(1)(2)

2017-04-05 01:14
导读:三、美国对跨国并购管制的经验做法 在美国,由于并购法律体系并未对外国人和美国人进行区别对待,而且美国没有独立的外国投资法律体系,因此,对

  
  三、美国对跨国并购管制的经验做法
  
  在美国,由于并购法律体系并未对外国人和美国人进行区别对待,而且美国没有独立的外国投资法律体系,因此,对跨国公司并购进行直接管制的法律、法规并不存在,美国的并购法律体系适用于任何企业并购。
  
  (一)美国调整并购的法律体系与执行机构
  1.联邦反托拉斯法。美国是最早对公司并购进行法律管制的国家,其反托拉斯法以“有效需求论”为基础,塑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反对垄断,保护消费者利益。其法律体系主要包括1890年的谢尔曼法、1914年的克莱顿法及在这之后颁布的若干修正案。
  2.联邦证券法。由《1933年联邦证券法》、《1934年联邦证券交易法》和《1968年威廉斯法》三部法规构成。《1934年联邦证券交易法》决定成立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来实施证券法案,管理证券交易,监管市场。而《1968年威廉斯法》正是有关并购的联邦证券法的核心,该法对通过证券交易所逐步收购和通告发出收购要约一次性收购作了规定。
  3.州一级的并购法律。州并购法律最突出的特点是对敌意并购进行限制或惩罚,主要表现在对目标公司的反并购行为予以法律上的承认或支持;规定对敌意并购行为进行惩罚;或者干脆直接通过立法防止敌意并购行为。在执法过程中,普遍的倾向是对外国并购公司施以更加严厉的限制。
  4.政府颁布的并购准则。美国司法部为了便于执行反托拉斯法,每隔若干年就颁布一次兼并准则,用于衡量什么样的并购可以被批准,什么样的并购得不到批准。
  在美国,执行并购法律的机构是联邦贸易委员会、司法部以及各州的有关部门。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二)对跨国并购的特殊限制
  按照国际通行惯例,除了在一些特殊领域,如国防工业、金融、保险、通讯、广播、交通运输等对外资实行一定的限制外,在其他领域,外资进出是自由的。
  1.国家安全。外国公司欲并购的美国公司如果涉及到与国家安全相关的产业,该项并购将受到特殊的审查,执行审查任务的机构是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在认为该项并购威胁国家安全的情况下,外国投资委员会将就此并购提请总统审查,而总统有权根据“国家安全”方面的理由,禁止任何外国人对从事州际商务的美国企业实行吞并、取得或接管。美国国会甚至至今还试图使该修正案的适用范围扩大到“经济安全”领域。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人民币有效汇率与我国外商直接投资的关系
信贷配给与货币政策效果非对称性及“阀值效应”分析
上一篇:基于创新的国有商业银行人力资源管理再造(1)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