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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开展会计分析面临的问题及

2017-04-04 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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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第三条规定,会计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开展会计分析,披露会计信息。”[1]会计分析包括人民银行对自身的会计分析和对金融机构的会计分析。目前,前者已经积累了一定经验,后者尚在探索阶段。本文试就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开展会计分析做出相关探讨。  
  一、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会计分析的内涵
  
  根据“新制度”,笔者认为会计分析的完整内涵应该是:会计分析主体遵照既定的基本原则,采用数据对比和计算、图表示意、数学建模及文字说明等特定分析方法,对被分析单位的会计财务资料进行科学的搜集、加工和处理,进而生成对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的一种会计实践活动。依照对会计分析内涵的认定,应从以下几点理解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会计分析。
  1.会计分析主体是人民银行会计部门。会计分析主体是人民银行会计部门,而不是人民银行其他部门。会计分析需要分析者具备丰富的会计实务经验、较高的会计理论水平和较强的文字综述能力,能够把握好国家的相关金融财会法律、法规和政策,对金融机构开展科学的会计调研。同时,还要站在会计工作全局的高度,组织协调内部和外部各种会计关系。而且人民银行会计部门作为会计主管部门,具备对金融机构进行会计分析的有利条件。
  2.会计分析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新制度”第七十五条规定,人民银行“会计分析遵循以下原则:客观性原则,一致性原则,有效性原则,及时性原则。”[2]对金融机构会计分析要在一定的前提和准绳下进行,从会计分析实践中总结出一些规律性的认识,能够提高会计分析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3.会计分析要采用一定的方法。除了“新制度”列举的会计分析方法外,人民银行会计部门对金融机构进行会计分析,要结合实际情况,对不同问题区别对待。总的方法原则是: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专项和综合分析相结合,文字说明、图表示意和数学模型分析相结合,历史和预测分析相结合,定期和不定期分析相结合。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4.会计分析客体是金融机构提供的会计财务资料。从理论上讲,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进行会计分析所指向的对象是金融机构的资金运动,但观念上的资金运动只能反映在有形的载体(即金融机构的会计财务资料)上。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这为人民银行确定会计分析客体提供了法律依据。[3]
  5.会计分析目的是提供对经济决策者有用的会计信息。会计分析目的也叫做会计分析目标,它既受制于会计目标,也是会计目标在会计分析中的体现。根据国内外研究成果,有受托经济责任和决策有用性两种观点。本文把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会计分析目标界定为决策有用性有以下两个原因:一是会计分析主体和被分析单位之间不存在受托经济责任关系。金融机构虽然由国家绝对控股,但人民银行不是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权利的部门,金融机构也无需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向人民银行负责。因此,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之间不存在受托经济责任是否履行的问题。二是会计分析主体与被分析单位之间是宏观调控部门与微观经营部门的关系。人民银行作为宏观经济的调控部门,需要微观经营性金融机构提供大量的经济信息,以便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货币政策、消除金融运行中的不稳定因素、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因此,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进行会计分析主要是获取决策有用信息。
  
  二、当前对金融机构开展会计分析存在的问题
  
  1.会计分析主体面临问题有待解决。
  (1)部门分工不明确。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没有明确金融机构报送会计财务资料是由人民银行统计部门或者是会计部门负责接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会计财务资料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报送通知”)也没明确银行业金融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哪个部门报送会计资料。[4]《金融统计规定》确立了统计部门归口管理各金融机构收集的统计数据,根据条法司解释,会计财务资料也应该由统计部门“归口”管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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