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表见代理制度分析(1)
2017-04-11 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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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代理制度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商品经济社会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在发达国家保险业广泛采用代理制度,保险代理成为最为普遍的保险行为模式。近年来我国也大力推行保险代理制度,促进了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保险代理引发的问题也日益增多,有些甚至影响保险企业的诚信形象和我国保险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关键词]表见代理 外表授权 善意且无过失
世界保险业的发展与完善的保险代理制度密不可分,在发达国家保险业广泛采用代理制,保险代理成为最为普遍的保险行为模式。保险代理制度是人们为矫正保险市场交易障碍、增加保险市场交易效率而采取的一种经营形式。保险代理制度的引入有利于降低保险公司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保险业务在不同地方、不同区域协调发展,依靠中介机构进行销售及服务是我国未来保险业经营的主要模式。
一方面,保险个人代理人的高速发展为我国保险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我国保险业特别是人寿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保险代理人功不可没。据《2006年第二季度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报告》显示:上半年,全国总保费收入为3080.28亿元,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渠道实现的保费收入为2427.78亿元,约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78.82%,在保险中介渠道实现的保费中,保险个人代理人实现的保费收入最多,达1421.02亿元,占46.13%。另一方面,由于对保险代理人管理跟不上保险代理人队伍的发展速度,由保险代理引发的问题日益增多,影响保险企业的诚信形象和我国保险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对外表看似有代理权而实际无代理权的代理行为保险公司是否要承担保险责任?按照《合同法》第49条对表见代理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只要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限,此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表见代理制度的设立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对保险代理活动而言,是为了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但被代理人即保险人却面临很大的经营风险,从民法的公平原则考虑,如何平衡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利益又成为了我们需要关注的一个问题。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