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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电力职工养老金改革经验及启示(1)

2017-05-29 01:10
导读:金融论文毕业论文,法国电力职工养老金改革经验及启示(1)论文模板,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免费提供指导材料: 内容摘要:法国电力公司在由国有独资企业改制为上市公司的过
内容摘要:法国电力公司在由国有独资企业改制为上市公司的过程中,将职工养老金问题作为整体计划中的一个重要工作环节,以不改变企业职工养老金待遇为前提,主要通过四个做法:(1)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共同拟定方案;(2)协调同行业内所有企业支持;(3)与工会和社保机构通过谈判达成一致;(4)借助议会修改养老金改革法案的支持等。在企业向社会养老保险系统一次性支付70亿欧元后,未来长期的超过600亿欧元的养老金由企业、社会和国家三者共同承担,使法电职工从原有行业统筹的养老系统平稳过渡到一般行业共有的社会养老保险系统。建议我国大型国有企业整体上市过程中要准确估算和合理解决历史成本和或有的社会成本,在解决改制历史成本问题上要摒弃甩包袱的思路,促进职工养老金制度改革的平稳过渡。   关键词:国企 改制 职工 养老金  一、法国电力公司改制上市中职工养老金改革的基本情况  法国电力公司(EDF,以下简称法电)的养老金制度在改制之前,其电力和燃气行业领域的养老保险制度在法国四大保险体制 (普通体制、农业体制、特殊体制、非受薪者及非农业体制)中属于特殊体制(即包括公务员、职业军人、地方行政部门职员、国营铁路公司职工、电力煤气公司职工、建筑、矿工、海上作业者等的养老保险制度),与中国以前的国有企业退休金制度很相似,是建立在行业统筹分配体系上的一种制度,即其收支平衡全部取决于行业内的企业成员,由本行业的基金会来统一负责本行业职工的退休金 (高于社会养老金标准)的制度。法国共有上千个具有私人性质的基金会支撑着四种保险制度,这些基金会按各自的性质分别隶属于几十个全国性的基金会,法电公司养老金由法国电力燃气行业职工社会保险全国基金会(CNIEG)管理,约占其基金规模的80%。  法电在改制上市之前为满足公众对公司财务资本透明度的要求,按照欧盟的国际会计标准把公司的财务和会计制度做了变更,对公司未来几个重要的长期性资金需求,尤其是职工养老金的资金需求和核电设施未来关闭及废弃物处置费用等,要在财务账目上以长期负债形式明确反映出来。  过去法电(EDF)和法国燃气(GDF)性质特殊,13万在职和退休职工大部分是在过去公司快速发展时招聘的,与其他企业不同,现在招的人少,退休人员比例重。由于其性质是国有工商事业单位,同样存在着铁饭碗、大锅饭、高福利等现象。法电退休职工退休金在行业内统筹,退休金标准高于社会上平均水平,由法电每年都作为运营成本,与燃料、工资等合在一起支出。  面对欧洲电力市场开放和竞争加剧,法国未来电力燃气行业的企业职工养老必须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过渡,即向法国共同权益基金(以下简称RDC)缴纳保险金,并在不降低现有职工养老待遇的前提下自行负担超出社会养老保险水平的附加养老金资金来源。遵循欧盟国际会计准则,电力燃气行业的职工养老金权益计算结果表明,从2003年到2025年,按4.5%的折现率和通货膨胀 2%估算,该行业已取得的养老金权利总额达到800亿欧元的资金,其中法电退休职工按改制前标准退休金总额约占将近80%,超过600亿欧元。如果折合到每年计算,从2003年起大概是每年26亿欧元,以后每年逐步增加,到2020年前后,将稳定在每年40亿欧元的水平。而法电公司资本金只有200个亿。  为确保法电垄断时代终结后原法电职工养老金的来源有保障,法电和政府改制主管部门进行协商,同时开始和一般行业共有的社保机构RDC进行谈判。前提是不改变企业职工养老金的待遇,以及现在和今后的在职人员能够在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继续享有特殊的补充养老保险,目标上还要使得企业原有的行业统筹的退休金体制能够顺利过渡并能够和一般行业共有的社会养老金体制RDC配套,即“未来20年RDC收到的缴纳金折现金额”(包括法电未来将要缴纳的部分)加上“法电2005年一次性补足款”,与“未来20年RDC将要支付的养老金折现金额”(包括未来支付给法电退休职工的养老金)的收支比率,要和2005年前不包括法电的未来20年RDC收支折现比率基本保持不变。因此需要较大幅度地增加雇员及企业支付的社会分摊金。这样法电养老金改革的性质便是围绕着确保养老金的资金来源进行,对既得权益的资金来源提供安全保障。  2003年12月,法电提交养老金制度改革方案一年后,方案获得欧盟的认可;2004年8月,法国议会通过公司改制和养老金改革法;2005年1月,法电养老改革方案正式实施。  最终,根据对法电未来20年每年向RDC缴纳社保费用和未来20年法电退休职工从RDC领取的养老金数额的精算平衡结果,法电向RDC一次性支付保险金补足款约70亿欧元,将未来 57%的法电退休职工养老金责任转移给了RDC。在法电养老金支付上,养老改革法案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电力燃气行业职工社会保险全国基金会(CNIEG)向RDC体系下的职工养老金统筹基金(CNAV—TS:由职工养老保险银行管理)及补充养老基金(由职工补充养老基金管理协会ARRCO和干部养老金制度统筹协会AGIRC管理)补缴及支付应由行业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的社会分摊金(相当于我国企业缴纳部分)。对改制后管制性业务下超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附加养老金以相应附加税作为资金来源,取代原来从过网费内支取的方式;对改制后竞争性业务下的附加养老金,提取比例由原来职工工资的7.8%提高到12.6%,多增加的4.8%部分,先暂时由EDF补,由政府提供担保,未来逐渐降低取消,最终由改制后企业和职工自行负责超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附加养老金的资金来源。为此,法电对职工工资在2001年增加0.9%的基础上在2002年再增加0.6%的工资,以此作为对雇员增加社会分摊金的补偿。  对这一安排,法电和法国政府与工会组织等进行了谈判,并在上市过程中向投资者表明,由投资者认购股票时自行决定是否接受继续维持法电职工养老金标准高于社会平均水平的现状。虽然在与工会的谈判中发生了罢工、示威游行等情况,但股市发行的成功表明投资者接受了这个做法。  通过法电上市过程中的一些重大事件,可以看到养老金制度改革是整体改制上市进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整个工作从2002年夏季开始,2005年1月1日起进入改革实施阶段。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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