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货币发展中的问题与建议(1)(2)
2017-06-10 01:00
导读:近年来网基电子货币大量涌现,而且部分网基电子货币已经开始走出虚拟的网络世界,进入现实的应用,给不法分子带来可乘之机 :一是网上“倒卖”虚
近年来网基电子货币大量涌现,而且部分网基电子货币已经开始走出虚拟的网络世界,进入现实的应用,给不法分子带来可乘之机 :一是网上“倒卖”虚拟货币冲击正常的金融体系。二是利用虚拟货币经营网上赌场,逃避监管。
(四)电子货币的使用减少了中央银行铸币锐。
就我国目前来看,电子货币是非银行机构发行的一种债务,代表非银行机构的信用,其主要功能是替代流通中的现金即硬币和纸币。而现金是国家发行的一种债务,代表国家的信用;现金发行是中央银行的法定职责和垄断职权,现金发行收入(即铸币税)是中央银行的收入之一。一般情况下,铸币税用于抵缴中央银行运营费用;若有剩余,再上缴国库。从理论上看,电子货币的发行和流通,会引起货币流通速度的加快和现金需求量的减少,从而减少中央银行发行现金的数量,因此引起中央银行铸币税和上缴财政收入的降低。
(五)电子货币给反洗钱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电子货币的出现突破了时空限制,其交易具有明显的匿名性、数字化等特征。电子货币的应用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洗钱犯罪提供了便利,藏匿和转移赃款变得更加容易,识别和发现洗钱活动变得更加困难,因此反洗钱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三、规范和促进我国电子货币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电子货币法律框架,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
建议制定专门的电子货币管理规定,明确电子货币的概念、电子货币业务的监督管理主体;明确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资格;明确各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就电子货币的概念而言,可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明确电子货币为一种预付储值产品,并限定电子货币具有多用途,以突出监督管理重点。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就电子货币业务的监督管理主体而言,可以借鉴港澳关于电子货币的监督管理做法。香港《银行业条例》规定,只有持牌银行才能发行多用途储值卡,非银行服务提供商经过授权,也可以成为接受存款的公司,发行或者促进发行多用途储值卡。《银行业条例》还规定,授权香港金管局(HKMA)监管多用途储值卡,但HKMA必须在监管中寻找一种平衡:一方面要维持支付体系的稳定;另一方面又不能阻碍竞争,抑制社会创新。如果多用途储值卡的发行和使用给支付体系带来轻微的风险,HKMA可以豁免多用途储值卡的核准过程。在澳门,金融管理局(AMCM)则按照《金融体系法律制度》第二十二条中关于成立信用机构的要求,对申请成立发行多用途储值卡的公司进行核准。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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