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发达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试验的比较制度分(3)
2017-07-03 01:09
导读:但“以险养险”的间接补贴是在缺乏制度性的农业保险补贴情况下推动农业保险发展的无奈之举,存在很多制度性缺陷(庹国柱、朱俊生,2007)。 首先,政

但“以险养险”的间接补贴是在缺乏制度性的农业保险补贴情况下推动农业保险发展的无奈之举,存在很多制度性缺陷(庹国柱、朱俊生,2007)。 首先,政策性农业保险所需要的补贴需要多少商业性财产和人身保险项目来满足,实际上是一个难题。假如商业保险业务所赚多于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之补贴所需,而且逐年有所积累,像上海那样当然好说,日子也好过,不过也有个要不要交税和如果要交税该交多少的问题。假如商业保险业务所赚少于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之补贴所需,亏损由谁补偿或消化?在后一种情况下无非四条路,要么向政府要补贴;要么收缩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业务,扩大财产和人身保险的商业保险业务;要么走商业性农业保险的道路;要么完全放弃农业保险经营,在走后三条路的情况下,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目标就不可能达到。 其次,如何核定一家保险公司的政策性和商业性两类保险业务的盈亏?由谁去核定?核定的原则如何确定?从我国实际和各方面暴露出来的制度缺陷来看,对这些问题必须事先有一个规则和解决办法。在实务操作中,已经出现了兼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难以区分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的费用关系,难以避免搭便车的现象。 第三,给这些政策性公司多少商业性业务,还涉及到商业保险市场的平衡性和公平性的问题。 第四,“挤出效应”问题。允许政策性保险公司经营商业性业务,必然对其它商业保险公司的业务产生“挤出效应”。其他商业公司多开展业务,多产生利润,可以通过税收的形式转化为财政收入。而如果想借助于“以险养险”的方式,则是以商业保险业务部分的利润免税的方式进行间接补贴的,从总量上并不一定会减轻财政负担。
因此,如果财政补贴足额到位,则没有必要再采取自身存在诸多冲突和矛盾的“以险养险”的间接补贴方式。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逐步扩大强制保险范围的必要性探讨
寿险公司资产配置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