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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发达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试验的比较制度分

2017-07-03 01:09
导读:金融论文毕业论文,我国发达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试验的比较制度分在线阅读,教你怎么写,格式什么样,科教论文网提供各种参考范例: 摘 要:本文分析了发达地区四种农业保险制度在制度模式、财政
摘 要:本文分析了发达地区四种农业保险制度在制度模式、财政补贴、以险补险、保障对象、保障程度、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以及管理机构等方面的异同点,考察了各地不同做法背后的原因,并基于制度比较的视角考察了不同制度安排的绩效。研究表明,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设计必须坚持“统一制度框架与分散决策相结合”的原则,将制度的自然演进和人为设计有机地结合起来。分散决策形成的多样化的制度结构在相互学习、借鉴和竞争,进行“优胜劣汰”和“收敛”的自发演进。政府主导下的“统一制度框架”的人为制度设计则能够加快我国农业保险的制度演进过程,弥补仅靠制度演进难以满足社会对有效制度需求的不足,同时也有利于纠正农业保险制度自发演进中的路径依赖现象。   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统一制度框架;分散决策;自发演进  一、我国四种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模式简况  (一)江苏淮安模式:“政策性保险、商业化联办共保”  江苏省淮安市农业保险本着“丰年积累、平年结余、大灾调剂、稳步发展”的经营原则,采用“政策性保险、商业化联办共保模式”,于2004年11月由淮安市人民政府与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签定了“联办共保协议”,确定对水稻、三麦、养鱼和农民意外伤害险等4个险种在10个乡(镇)进行试点。2005年,10个试点乡(镇)共承保水稻19.7万亩,承保面为79%;三麦20.7万亩,承保面为83%;水稻、三麦、鱼塘共收入保费238万元,支付赔款155万元,费用35.7万元,剩余47万元,形成风险基金。~2006年试点扩大到20个乡(镇)。  (二)浙江模式:“政府推动 共保经营”  浙江农业保险采用“政府推动 共保经营”的模式,即由在浙江的10家商业保险公司组建“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由省人保公司作为首席承保人具体承担运作。2006年3月,浙江省政府、试点县(市、区)政府及共保体三方签订了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项目协议书。2006年,全省11个试点县(市、区)共有17030户农户参保,累计保额5.1亿元,保费收入1103万元。共保试点参保农产品产值达到试点所在县(市、区)农业总产值的15%左右。与此同时,2006年11个县(市、区)共有1555户农户受灾,赔付1491万元。  (三)上海模式:“政府主导下的农业专业保险公司经营”  上海自1982年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以来,经过20多年的探索,特别是从1991年开始,实行了政府推动、公司代理的经营机制,有力地推动了农业保险的稳步发展。在此基础上,2004年9月,上海成立了全国第一家农业专业保险公司——安信农业保险公司。  安信农业保险公司采取“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的经营模式,将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划为政策性业务,享受相关政策支持。同时公司也经营农村建房险、涉农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农村居民短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目前开办的险种有30多个,其中种植业方面包括水稻、小麦、油菜、大棚蔬菜及制种、各类瓜果,花卉、食用菌等险种。对关系国计民生的水稻进行普惠制基本保险,政府给予农民35%的保费补贴,对其它品种按30%实施补贴。  2005年,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实现保费收入1.3亿元,比2004年增长19%,其中,农业险为7825万元,同比增长51.2%。农业险中,种植业为4662万元,占59.6%。2005年上海农业险赔款总额7963万元,简单赔付率超过100%。  (四)北京模式:“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  2007年,北京市开始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采取政府推动、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参与的方式运作。该制度架构包含四个层面:第一层面,农民自行承担部分风险和保费(最高50%);第二层面,商业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有限农业风险损失(全年赔付率不超过160%);第三层面,商业再保险公司按照再保险合同约定承担农业风险损失(由商业保险公司购买);第四层面,大灾风险保障准备金承担超出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合同约定的保险损失(超过赔付率160%以上的部分由大灾风险保障基金赔付)。  其中,政府给予参保农户保费补贴,给予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管理费用补贴。商业保险公司按照“单独立账、单独核算、盈余结转”的原则管理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参保农民获得农业生产经营成本损失补偿。  二、发达地区四种制度经验的比较分析  (一)制度模式  在本质上,江苏淮安和浙江采取的是同一种模式,即均由地方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联合共保,实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同舟共济”的经营方式。  江苏与浙江两省农业保险模式的区别主要在于,江苏省采取与一家公司(中华联合)共保,而浙江省则是与多家公司组成保险联合体共保(这里的共保其实有两层含义:一是10家商业保险公司共保,二是政府与共保体“共保”),共保体可以降低独家承保的风险,提高化解巨灾风险的承受能力。另外,责任分摊的方式更为细化。  两省农业保险模式的优点在于,增加了政府这样一个责任分摊主体,有利于保险公司控制赔付风险。这一点在淮安模式中体现为中华联合与当地政府按比例分享保费、分摊赔款。而在浙江模式中则体现得更为明显,对于2倍以上3倍以下的超赔责任,由政府与保险公司以1:1的比例分担,超过3倍到5倍的赔款责任由政府和保险公司以2:1的比例分担。  政府与公司(或公司共保体)联保,使得在农业保险的微观经营中,政府行为与公司行为掺杂在一起,不利于明晰二者的责任边界,可能存在如下制度性缺陷:第一,由于政府的强势以及其效用函数中的非经济目标,有可能出现大灾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迫于政府的压力,保险公司不得不一起赔付,从而违背了商业原则。第二,由于农业保险风险事故的特点,政府对于将来需要承担的责任缺乏稳定的预期,不利于建立一个制度性的政府支持体系。第三,政府介入农业保险的微观经营,必然使得在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过程中,基本上都是以行政推动为主,提高了地方政府的操作成本。同时,由于用于农业保险的宣传、展业、查勘、定损的费用相当高,而保险公司从所收取的保费中提取的经营管理费难以足够补偿政府的操作成本,这种行政推动的方式也缺乏可持续性。第四,由于业务的开展主要依托于保险公司的服务网络和管理资源,在微观经营中保险公司处于信息优势地位,有可能出现套取政府赔款的机会主义行为。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上海和北京的模式在本质上是比较类似的,即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政府主要承担财政补贴、监管等责任,农业保险的微观经营主要由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市场化运作,政府与市场各自的边界比较清晰,能够较好地避免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联保模式的上述制度性缺陷(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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