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化改革对国家开发银行资金来源影响分析((2)
2017-07-25 01:11
导读:如果能够保证,即使国家开发银行改革为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对国家开发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仍然维持0%不变,就可以保证商业银行对国家开发银行债
如果能够保证,即使国家开发银行改革为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对国家开发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仍然维持0%不变,就可以保证商业银行对国家开发银行债券旺盛的需求不变,也就间接保证了国家开发银行的资金来源。方法有二:一是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有关“商业银行对我国政策性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的规定进行重新理解,此规定是在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债券,其信用等级相当于政府债券的前提下做出的,当政策性银行没有了国家信用的隐性担保,相应的风险权重将会增加。或者说此规定的关键并不是在于发债机构是否为政策性银行,而是在于发债机构的信用等级。因此,即使国家开发银行转型为商业银行,但只要其信用等级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商业银行持有国家开发银行债券的风险权重就仍将是0%而非20%,这样就从外部需求方面保证了国家开发银行资金来源的持续稳定。二是调整《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有关“商业银行对我国其他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的规定,将持有某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的风险权重与该商业银行的信用等级相连,而不是一概的全部赋予其20%的风险权重,同样可以达到方法一的政策效果。但是相对于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内容作出的修改,显然重新解释某项条款的可操作性更强一些。此外,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两种方法中都有一个极为关键的前提,即国家开发银行的准主权级信用等级维持不变。那么,如何使商业化改革后的国家开发银行仍具有准主权级信用等级?前面提到的政策支持措施都是基于国家开发银行的政策性银行性质作出的,显然不再适合于商业化改革后的国家开发银行(其中的第一个措施在进行调整后,将继续适用),对此,可在明确国家信用的隐性担保下相应提高国家开发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从而不断提高国家开发银行自身的机构信用,以此来维持商业化改革后的国家开发银行的准主权级信用等级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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