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与企业内生风险(1)(2)
2017-08-06 04:36
导读:既然委托人处于“强势群体”地位,理所当然具有“发球权”;而且,委托人在依状态要求权的选择中,有着与财富、社会地位密切相关的阶段性偏好。代
既然委托人处于“强势群体”地位,理所当然具有“发球权”;而且,委托人在依状态要求权的选择中,有着与财富、社会地位密切相关的阶段性偏好。代理人通常被认定为非回避风险的人,且愿意以自己资产的专有性来试图改变拥有的禀赋。这样,委托人、代理人为了增强自己的安全感,从各自的角度考虑,彼此都需要依状态权利进行交换的契约。契约理论认为: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集合,这些契约关系涉及物质资本所有者、人力资本所有者等。公司治理就是这样一种处理企业各种契约关系的制度(周守华、杨惠敏,2000)。
现实中的契约往往是不完全契约,其原因有二:一是有限理性,二是交易成本。当一个契约争议的优化解决,依赖于契约的一方或双方事后不可获得的信息,或决策方不可能证实的信息时,一个契约就注定是不可完全契约,否则,便是完全契约。在艾伦·施瓦茨的经典论文中还进一步将不可完全契约分为“弱不可缔约性”和“强不可缔约性”,当弱的或强的不可缔约性存在的时候,一个契约是“注定不完全的”(沈满洪,2006)。但由于企业要承受市场和技术“两种效应”变化带来的不确定性,这两种效应被称之为诺亚效应(意味着市场变动不连续)和约瑟效应(意味着市场变动持续性)(詹姆斯·格莱克,1989),从而使得契约不可缔约性的“强与弱”有了转置的可能。
本文探讨公司治理是将公平原则内嵌于基于产权的强势原则中,通过权利配置与调整来平衡企业投资者与经理人——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制度安排,旨在化解企业风险、释放企业的生产效率,同时,通过“自增强机制”形成“路径依赖”,为企业的持续效率提供制度可能(陈汉文 等,2005)。所以,对于由委托代理产生的企业内生风险不能纯粹依靠加强单方面的信息来淹没有可能越来越多的风险,而尽量采用适当的公司治理模式,容忍不可避免的风险,并实施“信息包络”战略来发现和修正企业路径依赖,即从所有与企业关联的信息空间里得到企业“有所为、有所不为”选择的依据和预期。针对下列三种不同治理模式的分析,我们将发现只有在“共同治理”模式中,才会出现双方信息不断强化,从而有助于治理效率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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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至上”的治理模式与风险化解静态分析
“股东至上”模式控制的理念建立在代理人状态和环境未来作用的完全确定性的设想上。股东完全拥有企业所有权,即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拥有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和绝大部分份额的剩余索取权。
在这种治理结构下,代理人(经理人)成为受控关键部分(SU);企业所有者——委托人构成控制部分,我们称它为控制系统(SV)。通过单值利润指标确定经理人的行为,试图建立以追求经营效率为出发点,注重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与经理人之间平等参与的治理结构。这两部分借助于委托代理关系契约中的有限信息联系而相互发生作用。委托人对代理人实行控制,同时又受到外部环境的约束;代理人发出的信息,按相反的方向即从低级向高级运动,处于不同位势的主体通过信息相互联系在一起(见图1)。
事实上,低一级的代理人控制对委托人是一个“黑箱”,他们具有“压缩”信息的倾向,往往只提供有关活动结果的信息,而不报告与实现其活动有关的内部过程。代理人控制作用的独立性越强,他“吞食”的信息就越多,向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就越少。由此我们得出:控制在其职权范围内的最大独立性与信息的“压缩”,是企业控制效率的主要约束条件。但相反地,可以预期,更为严格的治理制度改进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制止代理人的“掠夺”,却会削弱企业家精神。这意味着单方面地改进治理控制,在经济绩效上可能会带来不尽如人意的后果,企业治理进入“两难境地”。至此,在经济转型的背景和现实文化氛围中,公司治理必然走向:或是形成所有权和控制权融合的由外到内治理;或是依概率趋于“企业家控制的企业”这样一种内生治理(李新春,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