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与企业内生风险(1)(3)
2017-08-06 04:36
导读:分析公司治理微观机理发现,这一类型公司,由于委托人的有限理性和交易成本,以及初始治理结构设计的相对不完备,随着企业自身变化,企业在进入下
分析公司治理微观机理发现,这一类型公司,由于委托人的有限理性和交易成本,以及初始治理结构设计的相对不完备,随着企业自身变化,企业在进入下一次公司治理方案调整前,客观上需要更多有价值的信息,以便减少因委托代理关系不对称产生的风险。企业的内生风险的减少只有通过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一体化的利益调节机制来实现,诚如张维迎(2004)从博弈论角度所进行的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最优激励合同设计一样。
有鉴于此,由委托人掌控的企业控制系统(SV)就会逐渐演变成控制机构(OY)和执行机构(HO)两个部分组成,这样做的目的:一是在于公司治理保持法律层面上的可操作性,二是在于探索提高治理的整体效率的途径。代理人接受委托人确定必要输出y量,同时接受委托人所对代理人输入强度x0τ的控制信息ΠP,且在实践中予以贯彻执行,以确保董事会的执行机构(HO)控制作用x0τ与外部市场输入强度x1τ的连续性和一致性(输入强度x1τ=x0τ)。如图2所示。
按照开环图式建立控制最终导致的结果:(1)使经理人拥有的自主权比人们以前设想的要小得多;(2)经理人对企业的控制为他们赢得相对较少的剩余索取权,在“做不好就失业”的可置信的威胁下,这些剩余索取权置换成对企业所有权的拥有。与此同时,SV系统中所有者在“学中干、干中学”的过程中,不断掌握“黑箱”的运行与扩展。从实证情况看,多纳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