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珠三角”区域金融合作机制研究(1)(2)
2017-08-08 02:05
导读:金融地域空间观。从区域经济 地理学 的角度看,“泛珠三角”是一个较为完整的金融地域单元,属于“香港金融地域系统”的子系统。金融地域空间视角下
金融地域空间观。从区域经济
地理学的角度看,“泛珠三角”是一个较为完整的金融地域单元,属于“香港金融地域系统”的子系统。金融地域空间视角下的“泛珠三角”区域在整体界域范围上存在着一定的拓展弹性。因为随着资源在区域间流动障碍的逐渐清除,金融产业的外部关联效应的日益增强,必然促使“泛珠三角”这样一个金融地域单元产生突破现有界域藩篱的冲动或需求。因此,金融地域空间观下的“泛珠三角”区域金融合作是一种在金融关联、金融联系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金融合作形式,它符合金融一体化规律,是该规律次优的、现实的选择。
行政地域空间观与金融地域空间观实际上分别代表了两种不同的资源配置机制。行政地域空间观提倡“政府”力量,把行政资源作为第一资源,主张通过地方政府的协商、谈判、规划、横向动员来整合区域行政资源。金融地域空间观则重视“市场”力量,并把金融资源作为第一资源,认为在市场价格机制、市场供求机制、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下,在专业化、城市化、工业化力量的推动下,出于对金融效率帕雷托改进的追逐,各种层次和类别的金融资源能自觉地在区际间流动和配置,并最终实现整个金融地域单元及系统的金融效率最大化。事实上,基于两种不同的地域空间观的资源配置机制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行政地域空间观依靠行政资源打造区域合作链条,那么,各种专业市场的调节功能就难以体现,各产业部门内微观主体的主动性、积极性也会由于激励机制的缺失而不能有效发挥。而金融地域空间观下区域金融价值链的形成,必须依赖于自由、开放的无障碍金融市场条件,这不仅不符合现实状况,同时因缺乏约束、引导和监督的金融流动和配置,很容易导致区域金融产业结构失衡,加剧金融产业运行的内在脆弱性、泡沫性。因此,“泛珠三角”区域金融合作理应采取“政府 市场”模式,这就意味着融合两种地域空间观、整合两种资源是“泛珠三角”区域金融合作机制的创新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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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泛珠三角”区域金融合作机制体系构建的思路
1.明确“泛珠三角”区域金融合作的主体。“泛珠三角”区域金融合作的主体是行政主体、社会主体和企业主体,它们分别在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发挥作用,从而形成目标一致、分工明确、职责互补的金融合作组织体系。第一,行政主体指中央政府、9个省区地方政府和2个特别行政区政府。由于“泛珠三角”区域是一个典型的复合组织,香港、澳门与其他9个省区不仅在
政治制 度上存在差异,且在金融体制,如货币制度、金融管理制度、微观金融主体的组织制度与运行机制等方面也具有明显的不同,极易产生合作摩擦。因此,既需要中央政府在宏观层面与港、澳特区政府沟通、协调,同时也需要地方政府之间定期联络,建立共识、激励、互动平台,为消除金融资源的地域流动性障碍提供制度保障。第二,社会主体指与金融产业有关的跨区行业协会。包括由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合作社、储蓄信贷机构组成的“泛珠三角”银行协会;由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商、经纪机构、证券发行者、证券购买者共同构成的“泛珠三角”证券协会;由各类保险机构组成的“泛珠三角”保险协会,由各种信托机构构成的“泛珠三角”信托协会。第三,企业主体指“9 2”区域内各种性质、各种规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香港的银行机构、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澳门的银行和保险公司;9个省区的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等。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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