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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与完善公司治理(1)(3)

2017-08-09 01:54
导读:可喜的是,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的《公司法》(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中,正式删除了原第四条关于“公司中的国有资产

可喜的是,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的《公司法》(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中,正式删除了原第四条关于“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的条款,并在修订后的第三条明确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第五条明确规定“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公司法》的这一重要修改,无疑为实施股份制改造的国有商业银行明确独立法人财产权、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综合以上四个方面的分析评估可以看出,近两年来,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部署和积极推动下,中、建、工等三家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工作,成功实现了公司化改造、出资主体的人格化以及股东“所有权的形态转换”等重要目标,并且新近完成的《公司法》修改,还为作为股份公司的三家国有商业银行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提供了法律保障。股份制改造工作所取得的成功,为国有商业银行下一步继续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完善公司治理是巩固股份制改造成果的关键

针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时下一个比较流行的说法是“花钱买机制”。姑且不论这一说法是否妥当,仅就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来看,良好的公司治理乃是国有商业银行通过实施股份制改造所要实现的首要机制,或者说,完善公司治理是国有商业银行巩固股份制改造成果的关键。然而颇具意味的是,目前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人们并没有就公司治理的内涵、目标、基础设施、运作重点等基础性问题形成共识,甚至近年来还普遍遭遇到“究竟什么是公司治理”的尴尬困惑。作为一家之言,笔者以为,完成股份制改造后的国有商业银行要完善公司治理,现阶段应特别注重以下三个方面: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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