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实践研究(2)
2017-08-12 02:28
导读:2、金融全球化发展趋势,决定了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必然。金融全球化是当前国际金融发展的趋势,主要表现为国际资本的大规模流动,金融业务与机构的
2、金融全球化发展趋势,决定了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必然。金融全球化是当前国际金融发展的趋势,主要表现为国际资本的大规模流动,金融业务与机构的跨境发展和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全球化的实质,一方面是金融活动跨越国界,另一方面是金融活动按同一规则运行,还有一方面是在统一的国际金融市场上,同质的金融资产在价格上趋于等同。综上所述,中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势在必行,这既是国际金融一体化的要求,也是国内市场形势的需要,而且技术进步为混业经营提供了可能。二、我国混业经营发展现状我国自1995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此后,我国金融业便开始了严格分业经营。近年来,随着市场发展,又有一些银、证、保之间边缘业务合作与创新,突破了分业界限。(一)分业经营的根基开始动摇虽然我国目前法律规定的仍是分业经营的模式,但是随着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金融市场的逐步完善,我国目前已在政策上打破了银行、证券、保险和基金业四业之间的资金壁垒,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业之间的“合作”与业务交叉有了明显进展,为下一步的规范的“混业”经营奠定了基础。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8月19日颁布了《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允许证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1999年10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同意保险基金进入股票市场;2000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2001年10月8日开始实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中规定,商业银行可以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可以受理开放式基金单位的注册登记业务。以上政策的出台,使得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得以相互融通,使得银行、证券、保险三业的资金可以直接流动、渗透和补充,在一定意义上也正意味着我国分业经营的金融框架将会发生根本的变化。(二)金融集团方式的混业经营。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金融集团在国内的发展。根据《多元化金融集团监管的最终文件》定义:金融集团是指至少涉足银行、证券和保险当中的两个领域的企业集团。它也是混业经营的一种方式,相对于全能制银行式的混业经营方式,此模式能通过设立“防火墙”将风险隔离在其特定机构的优势,这在我国金融机构内控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是混业经营的现实选择模式。目前,金融集团在我国已有相当的发展(见下表):
控股公司 | 银行业务 | 证券业务 | 保险业务 | 信托 |
中信公司 | 中信实业银行 | 中信证券 | 信诚人寿 |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
光大集团 | 光大银行 | 光大证券申银万国 | | 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
中国银行 | 中国银行 | 中银国际 | | |
建设银行 | 建设银行 | 中国国际金融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