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村信用社产权与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证分析(2)
2017-08-13 06:40
导读:(一)产权重置强化了农村信用社的内部控制力 其一,增资扩股只注重了增量的民有化,没有触及存量,导致产权公共领域扩大,强化了“内部人控制”
(一)产权重置强化了农村信用社的内部控制力 其一,增资扩股只注重了增量的民有化,没有触及存量,导致产权公共领域扩大,强化了“内部人控制”。为确保股金的民有性质,体现股权关系而不是债权关系,中国银监会专门印发了[2004]23号文:《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不得有存款化股金、贷款化股金、财政资金、非货币形式股金、相互换股等违规形式入股,确保股金真实合规。而地方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支持是捐赠,中央政府的资金支持是对农村信用社长期执行国家农业发展政策的补偿,体现的是中央政府向农村信用社清偿债权的关系。全部民有,产权清晰。但是,农村信用社按照合作制发展几十年的公共积累(实质是集体产权)如何界定?在这次改革中没有涉及。如果不将所有资产全部清理并加以界定,就不能说目前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完全民有,也就不能说当前的信用社是“民有资本官营化”(穆争社,2006)。这也可以解释众多自然人与法人参股之后仍然不太关心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状况,参与意识不强烈的现象。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论我国信托制度的重建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施贷款五级分类的现实障碍及因应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