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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直接介入信用关系破坏了信用原则,扰乱了社会信用秩序
(一)政府直接介入信用关系的主要表现及原因分析
1.政府直接安排信用关系并成为债权债务的最终仲裁者。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但在转轨时期也时有发生。政府直接安排信用关系主要体现在国有单位之间(国有企业之间、国有企业与国有银行之间),表现为:政府行政干预发放指令贷款;出面进行破产安排和债务豁免;在主办银行制度中对主办银行与企业实行“拉郎配”;在“债转股”中对转股企业的确定等等,这些安排无不具有浓厚的政府行政色彩。从理论上讲,这种信用关系是发生在同一产权主体内部,产权主体有权对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进行调节和仲裁,尤其在法律不健全、司法尚未独立时,政府权力与法律责任在很多领域是重叠的,政府成为债权债务纠纷的最终仲裁者。例如,在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矛盾激化时,他们的共同所有者一政府(国家)就有权力出面制止,或者采取其他途径如贷款豁免、呆账冲销、减息、免息等加以解决。由于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之间产权的模糊性和主体的同一性,使债权债务缺乏体制硬约束,在制度尚不健全、产权不够明晰、市场主体交易行为不规范、政府职能尚未完全界定、政府目标多元化等情况下,政府直接介入信用关系一时还难以根除。
2.地区封锁,市场分割。地方政府从维护本地利益出发,依靠行政力量实行地区性垄断。主要表现在:用行政手段限制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强令区域内的经营者经营和销售本区域产品;迫使和诱使区域内企业实施封锁措施等等。地方政府通过地区封锁将统一的市场分割为区域市场,使市场性的信用关系异化为地方政府干预下的区域性信用关系。
3.确保统治利益集团的垄断租金最大化。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政府是由无数“经济人”(政府官员等)组成的具有理性的利益集团。政府主体行为不能摆脱经济人的行为特征,其行为的直接动机仍然是个人效用(包括权力)最大化。为此,政府官员利用行政权力进行“寻租”以获取垄断租金并使之最大化就成为一种自然的选择。在“寻租”过程中,无论是通过法律、文件的形式,还是市场安排的办法,都必然表现为对信用关系的直接介入。
(二)政府直接介入信用关系产生的危害
1.政府直接安排信用关系可能带来较大的负外部性。(1)作为政府的代表一政府官员本身具有权力意识和绩效偏好,为了赢得选票、提拔、升迁,他们在解决问题时,自然会按照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要求行事,而不是将信用原则放在第一位。(2)没有尊重信用关系的法律地位,交易双方实际并未承担交易成本,而是由国家(产权主体)承担。其最大的缺陷在于破坏了经济运行的信用基础 (张曙光)。(3)会使很多债务人错误地认为,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都是国家的,欠债不还是“天经地义”的。导致恶意拖欠、逃废债、悬空债权等现象普遍发生。(4)容易使权力渗透进入市场,产生巨大的“寻租”空间,进而使正常的市场秩序遭到破坏。
2.不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1)在政府直接介入信用关系和正常的市场交易关系的情况下,必然要增加政府的监督成本和使交易成本提高。为确保统治利益集团的垄断租金最大化,拥有国有资产处置权的政府,势必会按照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处置财产纠纷,而将信用原则放在次要地位,从而可能牺牲经济效率。(2)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因为资源配置的内在要求是资源的流动横向化,即资源的拥有者与资源的使用者进行直接交易,而政府的干预介入,使资源配置具有纵向性,政府配置资源的纵向性与资源流动的横向性严重扭曲,其结果是造成资源配置效率极为低下,阻碍了经济效率的提高。
3.不利于消除地方保护主义,扰乱了社会信用秩序。地方政府往往从本地的所谓利益出发,包庇纵容本地企业失信行为,甚至成为假冒伪劣、走私、偷税、漏税、骗税等的“保护伞”,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国家经济损失,而且也会降低本地企业的信誉,阻碍本地经济的发展。同时也是导致社会信用秩序紊乱的非常重要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