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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容易导致政府腐败。政府对信用活动的干预使政府腐败产生了可能,而政府对行政权力的垄断所导致的权钱交易又为政府腐败创造了条件,在政府行为难以监督且监督成本很高的情况下,政府的利益驱动使政府腐败成为现实。正如经济学家陈淮(2001)所言,凡是违规现象长期普遍存在的地方,一定有执法者与违法者的串通,一定有执法者从违法行为的存在中获取利益。
总之,一方面,社会信用制度的建设需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另一方面,政府对信用关系的行政干预又是对市场信用秩序的直接破坏。因此,在健全社会信用制度方面,政府角色必须进行准确定位,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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