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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

2017-08-18 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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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 摘 要:文章从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概念出发,通过对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基础及功能的阐述,结合当前我国金融行业风险状况,对于如何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存款保险制度的若干问题进行了分析和初步研究。

  关键词:存款保险 制度创新 金融风险

  一、引言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为存款类金融机构建立专门的保险机构,投保成员机构定期向保险机构缴纳保费,当投保成员机构面临危机或破产时,保险机构向其提供流动性资助或者代替破产机构在一定限度内对存款人予以赔付的制度。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30年代的经济危机使美国1/3的银行破产,倒闭商业银行超过9000家,严重影响了金融体系和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基于这一背景,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GlassSteagal lAct)和《国家住宅法》,设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和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ES LIC),标志着现代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此后,许多国家引入了这一制度。加拿大于1967年设立了存款保险公司;日本于1971年颁布了《存款保险法》,并于同年成立存款保险公司;联邦德国于1976年、英国于1982年比分引入了存款保险制度。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一部分发展中国家也设立了这种制度。目前,已有72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我国台湾地区于1982年颁布了《存款保险条例》,由台湾“财政部”会同“中央银行”于1985年设立了“中央存款保险公司”。香港行政区在2000年就为建立自己的存款保险制度做出了实质性的努力,并在逐步真正落实银行存款保险制度。我国在经历了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和几起国内金融机构的破产倒闭事件之后,现已将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列入金融改革和发展中的一项重要课题。随着中国金融业加大金融深化与开放程度,经济的货币化、金融化、自由化程度的不断提高,金融的风险累积就越大,公众储蓄存款损失的概率也越大,加之中国加入WTO后,面临国际金融机构的挑战,必须快速健全金融体制,特别是包括市场的退出机制,因此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势在必行了。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特征

  1.关系的有偿性和互助性。存款保险主体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是有偿的,即只有在投保银行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后,才能得到保险人的资金援助,或倒闭时存款人才能得到赔偿;另一方面又是互助的。即存款保险是众多的投保银行互助共济实现的,如果只有少数银行投保,则保险基金规模小,难以承担银行破产时对存款人给予赔偿的责任。

  2.时期的有限性。存款保险只对在保险有效期间倒闭银行存款给予赔偿,而未参加存款保险,或已终止保险关系的银行的存款一般不受保护。

  3.结果的损益性。存款保险是保险机构向存款人提供的一种经济保障,一旦投保银行倒闭,存款人要向保险人索赔,其结果可能与向该投保银行收取的保险费差距很大。因此,存款保险公司必须通过科学的精算法则较为准确地计算出合理的保障率,使得存款保险公司有能力担负存款赔付的责任。

  4.机构的垄断性。无论是官方的、民间的,还是合办的存款保险都不同于商业保障公司的服务,其经营的目的不在于盈利,而在于通过存款保护建立一种保障机制,提高存款人对银行业的信心。因此,存款保险机构一般具有垄断性。

  三、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路径选择

  1.加强宏观管理,立法先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虽然属于政策性保险范围,但决不能只用行政手段,必须立法先行。建立一个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需要一个较长期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到目前为止,中国还没有出现银行的倒闭的现象,存款人没有这种经历,当然缺乏存款风险意识。但一旦银行破产付诸事实,将会对存款人造成巨大打击。缺乏心理准备的存款人在“梦醒时分”将会变得十分脆弱和敏感,由此形成的金融恐慌将更具传染性和破坏性,对银行的信任危机有可能殃及政府。因此银行监管层的领导必须有这种清醒的认识,并要引起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及早酝酿,早做准备。首先要完成的是,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存款保险法》,依法构建我国的存款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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