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的资木结构与代理成木问题分析((2)
2017-08-18 06:49
导读:那么,这种明显不利于国家股股东的分配方案到底是由谁作出的呢?我们知道,代表股东利益的常设机构就是董事会,在我国,绝大多数的上市公司采用简
那么,这种明显不利于国家股股东的分配方案到底是由谁作出的呢?我们知道,代表股东利益的常设机构就是董事会,在我国,绝大多数的上市公司采用简单多数的 方法 由股东会选举董事,这样,占有绝对控股权的国家股的代表在许多上市公司都能占到董事会中的大部分席位。因此我们假定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由少数大股东控制,而且他们具有绝对的决桑权力,任何一项决定,只要他们能够提出就一定能够获得通过。在这种情形下,从形式上看非常民主的投票决策制度实际上演变成了专制。那么,谁又能保证其决策的 科学 性和公允性呢?最主要的问题是,这些国有股利益的"代表"是否能真正以自己的行为来体现国家的利益呢?在某种特殊的情况下 (如这些人以某种形式拥有个人流通股),不能排除他们作出以损害国家利益来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的决策,从而实现广大股东的利益、特别是国有股股东的利益向其个人利益的转移。这构成我国上市公司股东的最主要的代理成本。如果说其他众多的小股东因此也能够获得一定的利益的话,只不过是搭上了他们的便车而已。应该注意的是,这种利益不可能是长远、持久的利益,近年来许多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滑波就从侧面说明了这个问题。长此下去,不但股东的最终利益会受到极大损害,而且还会对整个市场造成极大危害。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已经看到,国有股大股东的代表人缺乏为其利益着想的动机,那么在这样一种情形下的企业经理将会是如何行为的呢?对于这个问题,只要我们注意到上市公司的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高度合一的事实就可以得到答案。据吴淑辊、柏杰、席酉民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188家公司为样本的研究结果表明:采取完全合一的公司有77家,占样本的40.4%合一 (指经理同时兼任副董事长或董事)的有12占样本的52·7%,完全分离的有12家,占样本的6·9%。由该资料可以看出,只有少数上市公司的董事长与总经理一职是相互分离的。在这样的一种机制下,容易导致责任不明,而最大的问题还在于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缺乏相互制约,使得超额的特权消费现象严重。从 理论 上说,关于总经理与董事长两职应该合一还是分离的问题并无定论,可说是各有利弊,但本文认为,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点,如果两职还高度合一的话,那么所可能导致的问题还不仅仅是股东利益容易受到损害的问题,而且会出现诸如"腐败"等超 经济 问题。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因此,从我国特定的股权结构和在这种特定的结构下经理人员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中我们不难看到,真正关心自身利益的股东与经理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十分明显的,所形成的代理成本也是巨大的。
2.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我国上市公司在上市之初都存在着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即尽量将其债务剥离回。因此上市公司在上市的前面若干年中的资产负债率是比较低的。但有不少上市公司在持续经营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使得其净资产收益率达不到配股的要求,因此新的资金只能靠负债筹集。相反,业绩较好的上市公司(以净资产收益率指标衡量)却主要通过内部融资的方式或通过配股的方式筹集资金。由于这样一种机制的存在,使得进人债务市场的资金借人者质量降低,从而也使得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加剧。这一问题所以会产生,是因为在我国,上市公司配股有比较严格的规定,即以净资产收益率为标准。
净资产收益率是一定时期内企业的收益与其相应净资产的比,用R表示,有ROE=E,其中Y表示收益,E表示净资产。总资产收益率是另一个衡量企业收益能力的指标,用ROA表示,有RQA=/A,其中,A为企业的总资产,如果用D表示企业的负债,那么A=D E于是我们可以建立起总资产收益率与净资产收益率之间的关系:
ROE=Y/E=(Y/A)×(A/E)=ROA×L………………(1)
这里L=A/E杆。当企业没有负债,也即企业的资产全部由权益组成时,L其最小值1;而当企业运用了非权益的外部资金,即有一定的负债时,L于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