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国利民、长治久安的奠基石(4)
2017-08-22 03:37
导读:我国城镇居民实际征税率十分低下,中高收入家庭实际征税率也很低。根据国家统计局的定义,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是指城镇在支付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及
我国城镇居民实际征税率十分低下,中高收入家庭实际征税率也很低。根据国家统计局的定义,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是指城镇在支付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付支出后所余下的实际收入。为了方便计算,本文将家庭纳税率定义为人均年收入与可支配收入的差额相当于人均年收入的百分比。我们发现1985年这一比率最高,为1.31%,1995年降至0.12%,1999年仅为0.59%(见表2),人均纳税额仅为35元,仅相当于农民家庭人均纳税或交费额(1999年为93元)的1/3;我们还发现实际纳税率与人均收入水平呈反比,这说明现行个人所得税并没有起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而是反向调节。例如1999年最高收入户实际纳税率为0.53%,高收入户为0.49%,中等收入户为0.56%。(见表3)在美国最高收入或高收入家庭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均在36-40%之间(Havery S.Rosen,1995),而中国则不足1%。因此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居民家庭收入不平等性。
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政治阻力最小,是个人激励较大、易于征收的税种。从国际经验看,由于该税种最有可能保证每个公民获得未来预期收入和社会保险预期,是最能普遍被接受的税种,它不同于个人所得税那样被国家强制征收、无偿使用,而是“委托”国家代理征收(也是一种强迫性储蓄)、个人来消费,这就是为什么目前许多发达国家社会保障税超过个人所得税的原因。
随着我国城镇人口老龄化趋势不断明显,逐步提高社保基金收入占GDP比重是基本趋势。据财政部项怀诚部长提供的数据,1993—1997年期间,我国社会保障资金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比重由12.7%上升到了15.6%。1997年,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收入为1457亿元,相当于当年税收总额(8234亿元)的17.7%,若将1457亿元并入税收总额的话,这一比例降为6.7%,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1.96%。当年全国城镇职工工资总额为9405.3亿元,相当于当年GDP比重的12.6%。当年社保基金收入相当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5.5%,实际社保基金收入占GDP的比重都超过当年个人所得税收入。由于社保基金收入是按费征收,游离在税收系统之外,缺乏强制性,因而形成大量的个人空帐。这是严重的制度缺陷。因此,将费改税,实行社会保障税势在必行。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增收社会保障税可以提高中央税收占GDP比重,从而提高中央政府在全社会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实际能力。实际上90年代以来全国养老金收入占GDP比重是不断上升的。1990年全国养老基金收入为178.8亿元,占GDP比重0.96%;1999年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达1965亿元,占GDP比重为2.40%(见表1)。若将社会保障费改为社会保障税,从近期来看,中央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可增加2.5-3.0个百分点;从中长期来看,可逐步提高4-5个百分点,若家上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内等措施,国家财政收入(不包括债务收入)可从目前的14%提高到20%以上。从世界各国看个人所得税是分享税且中央占大头,从长远看,如果该制度设计得具有激励性、实施具有可行性、征收或缴纳方便、规则透明、个人帐户信息充分等特征,我相信,它会成为大幅度增加中央税收的重要来源之一。这里尤其要吸取开征个人所得税教训,1998年全国个人所得税为33.8亿元,仅广东、上海、北京、江苏、辽宁、福建、浙江七省市就达213亿元,占全国总数的63%,但由于作为地方税,中央无法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重新分配。
五、若干政策建议
第一,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将现有分散在各部门、各地区的社会保障费(退休费)改为对城市不同所有制职工(包括个体工商户)实施统一的社会保障税制度,并通过相应的《社会保障法》,由国税局进行强制性征收,作为中央专有收入,直接进入国库并列入中央专有支出项目,改变各部门自行规定、自行征收、自办金库的做法。
第二,社会保障税应建立个人账户,对不同所有制职工实行强制性储蓄。个人帐户包括个人缴纳的部分,如缴纳个人工资的8%;全国统筹部分,包括企业或雇主缴纳部分,如目前企业工资总额的20%,今后可以扩大为30%,以税收形式强制性征收进入国库。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将社保税预先在工资中扣除,并列出详细清单及累计金额。个人上缴社会保障税额作为当年计算个人收入的扣除项目。国家对社会保障费的最高额做出限制,在限额以内均免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