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及其对贸易银行的影响
2017-08-25 01:11
导读:金融论文毕业论文,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及其对贸易银行的影响论文模板,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免费提供指导材料:[摘 要]本文通过对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历史和现实的分析提出以下观点:企业债券
[摘 要]本文通过对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历史和现实的分析提出以下观点:企业债券市场发展有助于贸易银行优化资产组合并提升资产收益和活动性,有助于进步贸易银行利率定价水平并增强银行体系稳定性。与此同时,企业债券市场发展也使贸易银行面临更复杂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而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相互作用和影响,形成风险“放大”效应。基于上述分析,本文以为:贸易银行应认清优劣势,从发展战略角度为企业债券业务定位,将企业债券业务作为“进世”后银行业全面竞争的重点之一;贸易银行应构建企业债券业务的全面风险治理框架,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贸易银行应加强对企业债券创新产品的研究。 [关键词]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贸易银行;利率风险 2005年以来,短期融资券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等多种直接融资工具对贸易银行信贷业务的影响开始显现。值得关注的是,多年来发展缓慢的企业债券市场也出现了加速发展迹象,而无论从国际经验还是从国内趋势看,境内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将对贸易银行带来机遇和挑战。因此,正确把握境内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脉络和动态,深进研究其对贸易银行可能带来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历史分析 我国企业债券市场是在政府监管部分严格治理下逐渐规范化发展的直接融资市场。在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历程中,监管部分对企业债券发行额度和利率的管制、企业整体信用状况不佳和金融发展水平相对落后成为制约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主要因素。 (一)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的概念界定 按照1993年颁布的《企业债券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发行的债券均属于企业债券。在此基础上,假如发行人还满足《公司法》中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即发行人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发行的企业债券属于公司债券。 因此,从概念界定上看,尽管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两者均属于企业法人发行的债务契约,债务人承诺在未来的特定时期,偿还本金并按照事先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从严格意义上讲,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是不相同的,企业债券所包括的范围更广,不仅包括公司法人发行的债券,还包括非公司法人发行的债券。鉴于企业债券这一概念更符合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因此本报告将围绕企业债券展开分析和讨论。另外,从理论上讲,贸易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也属于企业债券的范畴,但由于金融债券有其自身特殊性,因此未列进本文研究范围之内。 (二)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扼要回顾 企业债券(包括短期融资券)市场发展可以概括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1984-1994年,即企业债券市场的创始及整顿期。1987年《企业债券治理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暂行条例》)颁布,企业债券发行迅速增长,并于1990-1992年出现了一轮发债***,1992年当年企业债券发行总额为684亿元,大大超过原计划发行规模 (王铁锋,2005)。但此阶段,企业债券发行缺乏有效约束,发债企业良莠不齐,部分地方政府也利用企业债券变相集资,“乱集资”现象较为普遍。 第二个阶段为1995~2003年,在1993年《企业债券治理条例》颁布后,企业债券市场运行逐渐规范化,但由于监管部分采取限额治理和审批制的治理办法,市场发展速度缓慢。根据《条例》规定,这一期间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扩大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但实际上发行主体尽大多数为能源、交通、通讯、重要原材料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国家重点项目,如三:峡工程(超过110亿元)、铁道建设(超过180亿元)等,普通企业发债较少。同时,随着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市场的逐步规范,企业债券市场的投资主体逐渐由以个人投资者为主转向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企业债券亦被答应在沪、深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企业债券活动性有所进步。 第三个阶段为2004年至今。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为企业债券在银行间市场正式流通提供了依据。人民银行并据此批准了7只企业债券进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改变了企业债券只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方式单一的状况。2005年,随着企业短期融资券的“开闸”,企业债券市场亮点频出。《企业债券治理条例》经过6年的修订,亦有看在2007年出台,企业债券市场的“黄金期”即将到来。 (三)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内在矛盾 从融资次序理论看,企业债券具有银行贷款所不可相比的上风。首先,企业债券作为一种标准化的有价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场内以及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其活动性远远高于贸易银行信贷资产(贸易银行信贷资产一般只有通过证券化才能在市场上公然出售)。其次,由于企业债券市场是一个债权人、债务人和中介商共同“议价”而形成的具有共同约束力的市场,需要定期表露各方面相关信息供市场决策参考,因此在信息对称方面也优于贸易银行。其三,企业债券具有信用工具和市场投资工具的双重属性,其利率决定因素包括实体经济供需情况以及金融市场动向等,因此利率水平更能反映资金市场的真实价格。从国际上看,很多发达经济体债券市场融资额一般是股票市场融资额的几十倍,而在企业外源性融资中,企业债券融资额亦超过股票融资额数倍。 在我国,企业债券市场规模远远小于银行信贷市场和股票市场规模,其制度建设也较为落后,在融资体系和企业融资结构中始终处于从属地位(见表1)。总体上看,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现实与理论及发达国家经验不相符合,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企业总体信用水平不佳以及监管部分对企业过多的行政干预。因此,有效解决这些矛盾是促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关键所在。 1.行政化利率管制与企业债券发行期限中长期化。为规避“高息揽存”现象,1993年颁布的《条例》规定,企业债券发行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 140%。为吸引投资者,企业发债均倾向于将利率定至规定内的上限,这轻易导致风险不同的企业债券定价趋同的现象出现,导致风险收益严重不对称(袁东,2004)。 2001年以前发行的企业债券其期限以1—3年以内的中短期为主,2001年以后,部分企业开始发行期限超过7年的固定利率债券,企业债券发行期限出现了中长期化的趋势。主要原因在于,2001年以来,宏观经济增长稳定性不断增强,物价上涨压力较小,金融体系利率水平保持低位,企业有意识地发行中长期债券以规避未来的升息风险。 但是,由于定期储蓄存款最长期限为5年,从而并没有期限与长期企业债券相对应的银行储蓄存款品种。因此,中长期企业债券的利率水平事实上已经规避了《条例》的利率管制,这愈加凸显出《条例》中关于利率管制的滞后性和不适宜性。尤为重要的是,这种对企业债券的行政性利率管制,再加上对贸易银行贷款利率下限的严格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