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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外债治理体制的现状、题目及对策(2)

2017-08-25 04:57
导读:(二)政府外债项目治理本钱不断加大 政府被人民授权行使治理社会的职能,于是政府机构也和一个企业一样,要投进治理费,而政府的产出就是政府行

  (二)政府外债项目治理本钱不断加大
  政府被人民授权行使治理社会的职能,于是政府机构也和一个企业一样,要投进治理费,而政府的产出就是政府行使职能所达到的绩效,政府本钱总的来说包括会计本钱、机会本钱、风险本钱、隐性本钱、监管本钱等等。以上本钱中有公道与不公道两类,不公道的本钱还有可定量与难以定量之分。而在实际过程中审计部分很难往评估本钱的使用效率和正确性,这就给一些人以可乘之机。
  通过进一步分析就会发现隐性本钱中伴生的7项资金流失:项目治理单位存在严重的冗员;项目治理费往往超支;财政部分滞留大量资金;项目治理单位出借、挪用和挤占资金;项目大量资产闲置;很多领域缺乏有效的制度安排,由此滋生了很多违规和***现象,导致了大量项目资金流失(如中期调整的资金审核、项目结束后的结余资金和资产);不规范的招投标使大量资金被“灰色蒸发”。
  (三)目前的债务统计指标不能真正反映
  债务统计指标不能真正反映我国的债务规模及其风险以及债务治理和预算制度缺陷使财政债务风险升高。如内外债不同一;地方政府拖欠公务职员、教师的工资和养老金、拖欠的工程款等财政隐性负债未完全包括;地方政府为规避《预算法》隐蔽性举债;大量政府外债投向了赢利性产业项目,项目失败需财政兜底,企业“统借自还”、“自借自还”外债以及地方担保的可能需财政兜底,由财政转贷或担保的政府外债项目单位破产或资产重组时将拖欠债务转嫁给财政,都进一步增大了各级财政的负债。
  (四)监管制度体系不健全
  体制和制度的缺陷及其导致题目的深层次原因在于:政府外债终极由当代公民和子孙后代即全体公民承担,而全体公民对此并无监视意识也无监视机制,使得资金的所有者、治理者和使用者责权不明,造成资金的所有者对外债项目资金使用无法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管。因此,资金的使用者和治理者在这种缺乏有效监视的状况下不可避免会产生题目。而政府审计只是来自政府内部的自我监视,不是真正代表纳税人和公民利益的监视工具。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三、加强我国政府外债治理体制的对策
  
  以上政府外债治理使用中存在的题目,有关部分应引起高度重视,理顺外债治理体制,加强宏观治理,进步外债资金的使用效益,降低外债风险能力。政府外债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受中国国情的影响,我国的政府外债还应建立一个政府外债治理领导综合体系,各级领导体系应由主管财政的领导及计划、外资外贸、审计等部分的领导组成的领导小组构成。政府外债治理体制与治理模式应是:“同一监管、分工合作、三债分立、借用还同一、责权利明确”的体制。
  (一)同一监管
  国家应成立国家外债监管中心,同一监管外债(包括政府外债与非政府外债),这个机构设在财政部比较理想,一方面是由于1998年的中心机构改革,已将世界银行、亚行、日本等外国政府贷款的对外磋商职能同一纳进财政部治理;另一方面还由于我国的外债中属政府直接外债与政府担保的外债占相当大的比例。对于政府外债来讲,应由财政部成立专门机构同一监管国家政府外债及省级政府外债,这个机构又受国家外债监管中心的同一治理。各省也应成立同一的外债监管中心,省政府外债、省级以下政府外债由这个中心同一治理,同时协助治理省里由财政部统借统还的外债项目。
    (二)分工合作
  同一监管同分工合作并不矛盾。尽管政府外债都要依靠财政收进偿还,但是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涉及到不同的政府职能部分,因此政府外债治理又涉及到很多政府部分,如财政、计划、外汇、银行等,这些部分应在政府外债治理上分工合作,而且是在外债治理中心同一监管下的分工合作。外债监管中心同一监管不即是这个中心包揽一切。随着政府治理经济方式的转变,各政府部分均应向宏观治理转变。今后要在规范的基础上,明确各级政府之间、政府各部分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在外债借、用、还全过程治理中责、权、利的划分,而且这一划分应实现制度化。应对外债的全过程治理进行科学分工。在部分之间,计划部分负责按经济发展规划、国内生产总值水平及预期增长率、国民收进水平及预期增长率、国民生产总值水平及预期增长率、利用外资计划等,确定本级经济区域能够承担的外债总规模、结构等。这种职能分工要做到权、责、利明确,相互配套,且贯串外债项目治理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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