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融资道路探讨(2)
2017-08-27 06:32
导读:(2)放宽对小额贷款公司股东数目的限制。假如小额贷款公司放弃转制的机会,就无法吸收公众存款,股东投资就依然是小额贷款公司主要的资金来源。在试
(2)放宽对小额贷款公司股东数目的限制。假如小额贷款公司放弃转制的机会,就无法吸收公众存款,股东投资就依然是小额贷款公司主要的资金来源。在试点的7家小额贷款公司中,对股东人数都做了限制,发起人数都没有超过5人,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实在,将股东人数限制在5人以内是没有必要的,为了吸引更多的贸易性投资,需要放宽对殷东人数的限制,并加以政策引导。2008年,银监会和央行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放宽了对股东人数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个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指导意见》的出台,放宽了对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限制,而这对放弃转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尤为重要。首先使大量的民间资本有了正规的投资渠道,不但可以丰富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而且能够有效地抑制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其次,外国公司也可以投资小额贷款公司,不仅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发展所需的资金,而且在治理、运营等多方面提供指导和帮助,有助于进步小额贷款公司的治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
(3)从其他金融机构批发贷款。从其他金融机构批发资金是小额贷款公司重要的资金来源,参与首批试点的山西省平远县日升隆和晋源泰。都曾向贸易银行提出过融资的希看,但由于法律地位不明确、融资缺乏政策依据而未能如愿。国家开发银行山西分行在2007年也曾经提出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委托资金的意向,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政策指引,贷款还需要通过政府平台,绕道向小额贷款公司批发。2008年5月8日,银监会和央行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和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进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人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人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小额贷款公司已经走到了一个十字路口,转制成为村镇银行或贷款公司,或者放弃转制的机会,扩大股东人数以扩太资本,或从银行业金融机构批发贷款筹资,是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三条路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根据各自的发展特点和股东的意愿,选择其发展的道路。当然,这是一个痛苦的选择过程,由于每一种选择都会带来极高的机会本钱。但是,选择又是必须的,由于这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