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级债券与市场约束(3)
2017-08-30 02:05
导读:2.我国的金融债券和债券市场发育不成熟。一方面这两类债券的发行量和交易量都没有形成很大的规模。银行次级债券即使获准发行,短期内也未必能达
2.我国的金融债券和债券市场发育不成熟。一方面这两类债券的发行量和交易量都没有形成很大的规模。银行次级债券即使获准发行,短期内也未必能达到理想的
流通量。流动性不足,市场的有效性受到限制,价格波动对发债银行的风险的反映就会不敏感或者反映不充分,市场参与者和监管当局对银行风险的判断就会受到,这也会削弱次级债券的市场约束力。另一方面,目前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市场的投资者不够成熟,他们在债券发行之时往往还比较关心发行主体的经营状况或者市场声誉,而在债券存续期内则未能对发行主体形成有效监督。这种现象如果发生在次级债券持有人群体中,那么次级债券就演变成另外一种简单的投资工具,不能体现出其特别设定的发行条件的约束力含义。另外,次级债券市场不成熟也会加大银行监管的成本,因为监管当局不但不能寄希望其有效发挥作用,还必须对其规范运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3.我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缺乏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目前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治理机制和大部分国有企业并没有实质差别,银行的所有者和管理者缺乏有效的约束和激励。作为所有者,政府为银行设定的长期经营目标是盈利最大化,但短期目标有可能多元化,这影响了所有者对银行进行以盈利能力和成本控制为核心的业绩考核,其设定的激励约束机制也未能完全体现商业化和市场化导向。这样,即使:(1)信息披露的数量和质量跟上去了;(2)针对银行经营中出现的问题或风险增大的趋势,市场也迅速做出了反应;(3)市场反应比较充分恰当,但是银行经营者们未必有动机及时按市场参与者希望的那样改善管理,控制风险。
以上三个方面都有可能削弱次级债券的市场约束作用,同时,这四个方面也可以被看作是市场约束这一监管支柱在我国总体上都会受到削弱的部分原因。这些的政策含义是很明显的,那就是:我们应该加强金融市场的基础设施的建设,进一步深化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体制的改革。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次级债券的市场约束力有可能在我国受到削弱并不意味着我们必须放弃次级债券。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规定,期限在5年以上无担保的次级债券可视为银行的附属资本,因此,现阶段我国可以考虑允许银行发行次级债券提高资本充足率。特别是对于我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府进一步注资有难度,在短期内又不具备上市条件,发行次级债券无疑是理想的选择。尽管人民银行根据我国银行业实际情况规定:5年期以上的债券品种都可以作为附属资本,但是我国的银行监管标准在不断与国际通行标准接轨,从更规范的角度看银行资本,发行中长期的次级债券才是与国际标准靠拢的补充资本充足率的可行方案。因此在深入研究市场承受能力和监管水平的基础上,适时地推出次级债券不失为一种选择。
近年来,次级债券发行主体主要集中于亚洲,韩国、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在次级债券市场上表现十分活跃,大量次级债券的发行对这些国家和地区的银行体系在亚洲金融危机后的重建起到重要作用。所以,目前我们一方面可以推出次级债券以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另一方面要逐步建立起市场约束机制所赖以存在的基础条件。在未来几年内,当次级债券发行和交易量达到相当规模、我国金融市场建设也取得重大进展时,次级债券发挥市场约束作用就会水到渠成,成为一种市场自发行为,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倡导的三大支柱才能在我国共同发挥作用。这种作用就如该委员会在新协议的宗旨中所描述的那样:促进平等竞争,促进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健。(作者单位:中国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