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监管中问题分析及措施(2)
2017-09-02 01:58
导读:3.健全我国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 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外部金融监管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功
3.健全我国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
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外部金融监管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功半。国外银行经营管理层的内控意识很强,国外商业银行一般专门成立独立于其他部门的、仅仅对银行最高权力机构负责的内部审计机构,并建立了健全的内控制度。第一,合理设置内控机构。以我国商业银行为例,虽然较为普遍地设立了内部稽核机构,但目前多数归各分支机构管辖,独立性和权威性不足,应借鉴国外经验,设立对最高权利机构负责的内审机构,以确保最高管理者关注实践中发现的任何问题。第二,建立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稽核评价制度。在我国金融机构自我约束不力、内控意识不强、过分依赖外部监管的情况下,建立内控稽核评价制度显得尤为重要。第三、充实改善内控设施,建立高效的金融管理信息系统。利用计算机这一现代化工具,实现信息采集、加工处理、传输的自动化,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第四、修改完善内控制度。内控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一个动态过程,各金融机构都要适时根据其业务发展和环境变化不断修改完善内控制度,以动态适应其业务发展与金融创新对风险控制的需要。
4.逐步完善金融立法
入世以来,面对全方位的国际竞争,我国金融服务业当前的综合性立法和单项管理法都失之完整,无法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服务市场准入之下金融服务业扩大开放的需要。因此,急需参照WTO规则,对我国金融业立法做出立、改、废:(1)抓紧填补商业银行的立法真空,如我国商业银行尚未开展的金融租赁和新兴金融衍生工具等新金融业务的立法。(2)加快出台或修改以规范外资金融机构的立法,如《外资银行法》、《合资银行法》、《外资财务公司法》以及与此配套的《外资金融机构违法经营处罚条例》等的立法。(3)加紧制定调节金融市场所需的立法,如《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境内机构对外提供外汇担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4)其他立法,诸如再保险管理规定、合作金融管理、金融机构合并重组等方面的立法监督真空也急待补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