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保监局在偿付能力监管中的作用(2)
2017-09-02 03:49
导读:保监局在偿付能力监管中存在的 直到2003年,保监会才出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实质启动的偿付能力监管时间短,没有现成的
保监局在偿付能力监管中存在的 直到2003年,保监会才出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实质启动的偿付能力监管时间短,没有现成的模式和经验,派出机构在偿付能力监管中面临许多问题。
(一)认识不充分 对于偿付能力监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以及其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的核心地位,业内出现一些片面和错误的认识。一是认为偿付能力监管只是对保险总公司的监管,那是保监会的事,派出机构无权监管保险公司的总公虱二是认为偿付能力监管就是坐在
办公室要求公司报送一些监管数据,自己编几张报表,几个数据,测算出偿付能力额度而已三是认为偿付能力充分与否仅仅是总公司的事,与保险分支机构无关,派出机构在对保险分支机构日常监管中无需考虑偿付能力的问题,导致为监管而监管。
(二)制度不健全 涉及到偿付能力监管的法规及部门规章只有《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及相应的编报规则。《保险法》只规定了保监会应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进行监控;《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只界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以及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监管措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粗线条规定了监管指标及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这些监管制度较为笼统,并未就如何有效开展偿付能力监管做出制度安排,缺乏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特别是缺失了派出机构偿付能力监管的操作细则,降低了派出机构作用的发挥。
(三)能力不适应 首先是各保监局的人员力量不适应。人员数量少,疲于应付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和协调环境,未有足够的时间偿付能力监管并付诸于实施;监管队伍中缺乏熟悉偿付能力监管政策的专门人才,监管经验匮乏,未能以偿付能力监管统领市场行为监管,将丰富的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有机结合起来。其次是技术力量不适应。监管技术普遍比较落后,特别是噪些技术还是沿用传统的办法,计算机和技术等高手段运用有限,监管数据的搜集效率低,未形成一套派出机构内部各处室共享的化监管数据库。
加强派出机构在偿付能力监管中的作用 (一)端正思想认识 偿付能力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渗透在保监会系统对保险公司全系统的监管中,既体现在保监会对保险总公司市场准人、产品审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资金运用等项目监管中,也贯穿了派出机构对保险分支机构市场准入、高管人员任职资格、业务经营、财务合规性等项目监管中;偿付能力监管是一项过程性的而不是结果性的监管工程,它不仅仅是计算几个数据、编几张报表、测算—个额度的事情,而是贯穿在保险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工作中每一个环节,是——项动态的而不是静态的监管。
(二)提高监管能力 首先要扩充派出机构监管力量,设置偿付能力监管岗位,加强
培训、提高监管干部素质;建立专门的监管队伍,研究偿付能力监管,熟悉监管政策:对分支机构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从监管的角度将各风险因素对偿付能力的进行和评估,进而实施监管措施。其次要充分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通过保险分支机构数据导人,实现监管计算与分析自动化,减少手工报送过程中数据的失真,及时掌握经营分支机构有关偿付能力的业务、财务状况,提高风险监测能力和监管效率。再次是建立健全派出机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结合派出机构的监管特点与地方保险市场特点,出台、有效、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
(三)建立预警系统 派出机构在保监会的职责授权范围内,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及相关的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为依据,对辖区内保险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状况进行监测,选取如长期险保费收入增长率、短期险自留保费增长率、险种组合变化率、短期险赔付率、退保率、应收保费率、平均费用率、风险保额增长率等具有前瞻性和预警性的指标,建立科学的数理模型,量化风险,建立预警系统,对指标进行预测性分析,动态地监控公司偿付能力的变动情况,及时监测出偿付能力风险的变化,做到早发现、早防范、早化解,切实提高监管效率与监管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