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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信用卡章程的比较及建议(2)

2017-09-03 05:23
导读:(三)持卡人处于不利地位 信用卡章程由发卡银行制定,出发角度也偏向于发卡银行,不少条款都带有“霸王条款”“先发制人”的强硬感觉。相比之下

  (三)持卡人处于不利地位
  信用卡章程由发卡银行制定,出发角度也偏向于发卡银行,不少条款都带有“霸王条款”“先发制人”的强硬感觉。相比之下,持卡人仅拥有提出查询、更正要求、进行投诉等一类的权利,而没有更多地说明发卡银行需要做出什么反馈。比如,《建行卡章程》第六章第四十三条“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三、促进我国信用卡章程规范化的建议
  
  (一)不同发卡银行之间结构标准化
  我国发卡银行的信用卡章程多为借鉴国外业务标准,相互学习模仿进而制定的。我国银行行业内部应该制定一套适合我国信用卡实践的标准,使得不同发卡银行之间的信用卡章程具有标准化的结构,如统一的分章结构和相关范围,特别化的条款特别注明。章程标准能避免由于发卡银行的自主随意性而造成的条款数目不一、结构零乱,也有利于信用卡业务的标准化,方便潜在持卡人和多卡持卡人的比较和使用。
  (二)章程自身内容规范化
  信用卡章程内容的规范化其实也是信用卡业务规范化的体现。首先,在信用卡章程内容上应该对涉及到的专业名词予以定义和说明,防止使用上的混乱所带来的分歧。其次,条款内容应当准确、易于理解,尽量使用可量化可判断的标准,避免模糊性主观性的表达。再次,保证内容上的完整性,收费标准是否列于章程内部还是另外附注,应补充注明该章程的制定时间和实行时间。
  (三)保证双方地位平等化
  信用卡章程既是发卡银行发展业务的准则,也是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说明,是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因此信用卡章程应当保证发卡银行与持卡人拥有平等的地位。发卡银行应当避免作为制定者的优势而单方面列示霸王条款,制定过程应当充分征求持卡人一方的意见与建议,考虑现实环境中的多方面原因,不可只根据结果将责任无理由地推向对方。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总体而言,我国信用卡章程有一定的框架,但标准化明显欠缺,需要业界在理论和实践中不断统一完善,同时也从侧面反映了信用卡业务还处于初期阶段,有待规范与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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