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我国银行业的混业经营(2)
2017-09-04 01:15
导读:选择适当的混业模式 目前发达国家的混业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步到位的德国全能银行即德意志银行模式、金融机构出资新设的日本模式和美国的“母混业
选择适当的混业模式
目前发达国家的混业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步到位的德国全能银行即德意志银行模式、金融机构出资新设的日本模式和美国的“母混业、子分业”的金融控股集团模式。目前,我国已经出现了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大都采取了美国式金融控股集团进行混业经营。四大行除了农行,都进行着混业经营,比如建行的中金公司,中行的中银国际,工行的工商东亚。中国工商银行利用控股75%的香港旗舰企业——工银亚洲收购太平保险24%股份,还于2003年4月正式发文成立了投资银行部。
创造银行业开展混业经营的条件
银行业实行混业经营,特别是推行金融控股集团的混业经营模式,需创造宏观制度和微观主体两个方面的条件。在国际上,金融控股公司有纯粹性控股公司和经营性控股公司两种形式,而在我国主要是经营性控股公司。
在宏观制度方面要稳中趋松。目前分业管制既要规范也要放松,在控制风险和确保金融稳定的同时,取消混业经营的法律限制。要立法支持金融工具创新、金融跨业控股或企业集团并购金融机构,以有利于金融业的充分合作与竞争,提高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市场与国际竞争力、核心竞争力。
在微观主体方面要合作、竞争与创新。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积极探索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中的“非禁区”,加强边缘业务、中间业务、交叉业务的开发和合作,以及资产证券化、保险证券化等金融工具创新,研究与开发衍生金融工具和风险管理技术,完善内部风险隔离与控制机制。特别是对中间业务,在我国已加入WTO的环境下,应根据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效益为目标的经营理念,规范服务体系,逐步扩大中间业务在银行总业务的比率。
中国大学排名 开拓混业经营的新途径和策略
开展银行混业经营,应在商业银行的业务领域进行拓展。应从开发与保险、投资、业务或期货业务相关联的相关产品入手。应积极建立与证券、保险公司的战略合作关系。要在银行业内生非银行业务部门或机构,或者是购并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合资公司,也可以发展金融控股公司,股改上市。
银行实行混业经营,应加强与证券、保险等业务的合作和金融工具创新,提高金融监督质量。首先要进行功能定位,完善信用中介职能,提升支付中介、信用创造和金融服务职能。其次应进行风险管理和人才、技术准备,加大研究和开发力度。最后在经营业务上有所突破,创新负债工具,发展和各项表外业务,推行资产证券化业务。
发展混业经营必须重视开展中间业务
中间业务与资产业务、负债业务是银行业务的三大支柱,但无论是负债业务,还是资产业务,银行总是直接作为信用活动的一方直接参与。而在中间业务中,银行不再作为信用活动的一方直接参与,而是扮演中介或代理的角色进行有偿服务。目前,中间业务在我国银行业开展的还很不充分,发展中间业务也是事关银行业发展大局的。因此,混业经营与开展中间业务相辅相成,开展混业经营后,银行业的中间业务必然会大大加强。
参考资料:
1.韩继云、邵靖,金融自由化与中国金融改革开放研究,中国房地产金融,2003
2.岳留昌,关于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思考,银行家,2002
3.雷春、王年咏,混业经营: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趋势与现实选择,金融与保险,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