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上市信息披露内容的范围界定
2017-09-03 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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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证券发行上市信
摘 要:证券发行上市信息披露内容范围的界定,是信息披露监管的基础问题。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分析,政府在界定证券发行上市信息披露内容范围时,应站在一个“理性投资者的立场”,我国现行证券法律制度,具体规定了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的规则,节省了投资者搜寻、分析有用信息的成本开支,提高了信息披露的效率,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关键词:信息披露;成本效益;招股说明书
1 我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内容的成本效益分析
我国新《证券法》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新股发行的不同,界定了不同的信息披露内容的范围。新《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条件:①公司章程;②发起人协议;③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④招股说明书;⑤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6.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①公司营业执照;②公司章程;③股东大会决议;④招股说明书;⑤财务会计报告;⑥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⑦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同时新《证券法》第二十一条确定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披露制度,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相比较而言,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比新股发行所披露的信息要多,这符合“经济分析
法学”的原理。投资者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了解很少,而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经过先前的持续性信息披露等途径以使公众对其加以了解,因而根据投资者对这两类发行主体的了解程度不同,界定不同的信息披露范围,有利于节省信息披露的社会总成本。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股票发行被核准前,要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这有利于以社会监督的渠道来拓宽防范发行人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上市的监管途径。虽然我国存在核准纠错机制,但在核准之前把包装上市的行为排除出去,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节约监管机构的核准成本以及社会诉讼成本。
2 经济分析视角下的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内容的界定
在股票发行的信息披露文件中,招股说明书是最为重要的。英国是信息披露
哲学的发源地,英国国会于1867年通过法案,第一次明确了招股说明书所要包括的具体事项。 美国作为世界上证券法律制度最健全和成熟的国家,其1933年《证券法》就对招股说明书的内容加以明确界定。由于在证券发行管理中采用注册制,因此美国1933年《证券法》规定,企业上市,必须要提供注册说明书。注册说明书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招股说明书,根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附件表格A(外国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在美国申请发行证券则需要依据附件表格B)所规定的信息和内容,招股说明书应包含27项内容,如公司的详细信息,风险因素说明、资金投向、分配政策信息等。第二部分是不在招股说明书要求披露之内的信息,包括注册发行和销售证券的费用、对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的保证措施、未注册证券的销售和一些重要契约的副本等等。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无论是设立发行还是上市公司新股发行,都应当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是由证监会通过一系列的准则、规则具体规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5月18日)适用于普通行业的发行人,是规制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的基础性文件。该准则借鉴了美国的相关规定,因而比较中美两国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规定,可以发现很多相同之处。准则规定我国的招股说明书必须包括17项内容,包括本次发行概况、风险因素、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和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筹集资金运用、股利分配政策等内容。鉴于特定行业的不同特点,证监会还发布了特别适用于保险行业、证券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准则、规则,如《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