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监管理论的演变及其对我国保险监管的启示(2)
2017-09-05 05:52
导读:(五)制定监管政策时必须考虑监管成本 拥有必要的经济资源是保证监管者实施有效监管的必要条件。但是,监管究竟是促进了资源的有效配置,还是给市场
(五)制定监管政策时必须考虑监管成本 拥有必要的经济资源是保证监管者实施有效监管的必要条件。但是,监管究竟是促进了资源的有效配置,还是给市场带上了更多的枷锁,这是不容回避的问题。近年来,成本——收益分析逐步被引入政府公共政策领域,并以收益大于成本或社会净福利最大化,作为衡量监管绩效的标准。比如,不完备法律理论就认为,如果监管成本超过收益,监管就会失灵。当然,成本——收益分析比较抽象,既有实证分析的市场基础,又有规范分析的价值取向,一些制度性收益和成本本身也很难量化。但是,我们可以通过采取某些措施来有效降低保险监管成本,比如完善监管机构的组织设置、健全监管指标体系、强化风险预警机制、完善监管信息系统、发挥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等。 (六)借鉴国外监管制度不能采取简单的“拿来主义” 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的背景下,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的保险监管经验是提高我国保险监管水平的重要途径。但目前对国外保险监管的研究往往有一种急功近利的情绪。例如,在信息的积累并未达到全面系统准确的前提下,把国外个别经验上升为普遍规律,把局部性的问题抽象为全局性的问题,把阶段性尝试描述为结局性发展成果;或者割裂监管与一国经济背景、司法制度之间的联系,主张照抄照搬,忽视特定环境下的社会综合因素,走人了方法论的误区。实证分析也表明,即使是发达市场经济中的“最佳做法”,在特点迥异的其他市场环境中都可能失灵。比如许成钢和皮斯托指出,在法律不完备的转型经济中,如果监管者获取的是虚假信息,在此情况下简单模仿发达经济国家的惯常做法,比如将执法权从法庭转移给监管者,则监管者会因缺乏可靠信息而无法实现有效的主动式执法,导致监管失灵。因此,在借鉴国外监管模式和监管政策时,不能超越社会关系和制度因素,切忌简单移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