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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并购法律框架及其对市场影响(2)

2017-09-05 06:43
导读:上市公司重组并购框架对证券市场并购活动的 我国已初步形成的上市公司重组并购的法律框架,从整体来看,是随着证券市场并购重组实践而不断完善的
  上市公司重组并购框架对证券市场并购活动的  我国已初步形成的上市公司重组并购的法律框架,从整体来看,是随着证券市场并购重组实践而不断完善的过程,基本上是先有实践,再行立法,现有的并购法律框架虽然不够完善,但对推动上市公司并购活动规范进行有着重要意义,表现如下:  第一,从并购重组法律框架的立意来看,是鼓励上市公司进行实质性的并购重组活动。如《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转换资产若干的通知》,着力强化重组方注入资产质量,对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占上市公司总资产70%以上的,进入上市公司资产是一个完整经营实体,该经营实体在进入上市公司前要在同一管理层之下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同时,重组规模在50%—70%的绩优公司,申请增发的时间可以不受一个年度限制,这些规定的目标在于鼓励实质性的资产重组。在证券市场上,投资人发现被低估价值的并进行收购,使有价值的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进行主营业务调整,改善产业结构,提升上市公司质量。通过上市公司重组并购活动,实现证券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和价格发现功能,逐步实现我国证券市场有效性。可以预计我国上市公司实质性的、战略性的重组并购将越来越多。  第二,重组并购的法律规范在促进市场化的上市公司重组并购的同时,也将促进形成企业控制权市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一个有效的证券市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经营业绩优良的企业能够吸引较多的资金,提高企业价值,而公司治理不良和经营业绩较差的企业难于吸收更多的资金发展,企业价值随经营业绩下跌,甚至陷入被兼并收购的境地。证券市场上发生的重组并购行为,特别是要约收购通常是敌意收购,使那些经营不善而又不愿自动出局的大股东和经理人面临敌意接管的困境,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和经营者丧失企业的控制权。因此上市公司的收购兼并活动所形成的企业控制权市场对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有促进作用。上市公司面对可能发生丧失控制权的现状,必须建立起有效的法治结构,防止内部人控制现象,防止企业经营业绩下滑。因此,规范的上市公司并购活动可以促进形成正常企业控制权市场,从而促进上市公司完善的治理结构,对提高我国上市公司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三,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变革,证券市场重组并购方式将呈现出多元化的局面。投资者进行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和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等方式进行。协议收购是收购者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商的方式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签订收购其股份的协议,从而达到控制上市公司的目的。要约收购则是指收购方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达到法定比例(30%)后,若继续增持股份,必须依法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为了提高收购效率,降低收购成本,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收购活动规定了五种经申请取得豁免和七种备案豁免要约收购的情形。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殊性,不能流通的国家股和法人股占大部分,上市公司收购主要采用协议收购的方式,据统计从1994年到2000年11月止,在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中仅收购股份超过30%,经证监会豁免其强制要约收购义务的企业就达121家。  管理层、员工内部收购方式将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令人关注的收购方式。《收购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管理层、员工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行为规范,从而在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领域确立了管理层及员工的收购主体地位。上市公司并购支付方式在新的法规框架下有了新的突破,《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进行。这意味着上市公司的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可采用多元化的支付手段,解决了上市公司收购中可能出现的现金不足问题。  第四,随着重组并购法律法规的完善,使我国证券市场参与者更好地应对加入WTO以后证券市场开放的格局。国外资本通过并购重组进入我国的资本市场,将为我国更好地融入国际、顺利实现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发挥积极作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为合格境外投资者进入我国证券市场准备了通行证。近期由多个部委联合发布的《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都为境外投资者的进入中国市场准备了具体的行为指引,使国外投资者进入我国的资本市场有法可依,这将为我国更好地融入国际经济、顺利实现经济转型和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国有资本有计划的退出提供了重要的通道。  第五,新的重组并购法律框架突出强调了诚信义务并强化监管。《收购办法》禁止收购人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禁止不具备履约能力的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收购,被收购公司不得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对其所控制的上市公司及该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所任职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为了规范原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实际控制人的行为,收购办法规定,有关当事人如果未清偿对上市公司的债务、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或有其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必须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被收购公司应当就此聘请审计机构进行转向核查、提交核查报告,这些规定对于提高重组并购市场的诚信精神有极大推动作用。  从发展的观点来看,上市公司重组并购的法律法规框架是一个开放性的系统,应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重组并购实践不断丰富完善,如积极外资收购、国有股份民营化、以股份置换资产、定向发行、股份回购、吸收合并、征集投票权等一系列并购重组规范。随着这些法律规范的逐步推出,将构造出一个完整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律体系,有利于规范市场参与各方的行为,实现并购重组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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