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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并购法律框架及其对市场影响

2017-09-05 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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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呈现出数量庞大、形式多样、鱼龙混杂的局面。在十多年证券市场实践中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上市公司重组并购的法规体系,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在不同阶段具有明显特征,本文简要概述我国上市公司法律制度框架,并不同阶段的并购重组特征以及对市场。  上市公司重组结构的法律法规框架  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法律规范主要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三个基本层次。此还有证监会和其它相关的主管部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第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中涉及并购重组的。主要有《公司法》和《证券法》,其中部分章节条款对上市公司并购方面进行粗略的规范,《公司法》第四章“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对公司股份的发行和转让及上市作了规范,这些关于公司并购的规范也适应于上市公司。《证券法》第四章共十七款专门对上市公司并购进行规范,将上市公司收购分为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方式,对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的方式、程序、期限以及公告披露等都作了原则上的规范。  第二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较早规范上市公司并购的行政法规是1993年4月22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2号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第47条至第52条集中规定了法人对上市公司的收购程序,从规定的表述看,其精神还是与国际规范比较一致。但这些规定却不够详尽,对上市公司兼并收购操作缺乏具体的指引。  第三是中国证监会制订的部门规章。由于上市公司的收购兼并行为涉及到一些具体的操作性,部门规章较多涉及了这方面的内容。中国证监会于1993年6月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试行)》中第五章《临时报告——公司收购公告》中对上市公司的股权变动以及收购兼并活动的信息披露要求作了详细的规范;1993年8月发布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对上市公司发行人收购或兼并行为和发行人的合并和分立行为中的欺诈行为进行了规范,这是我国最早对上市公司重组并购活动的信息披露和欺诈行为进行规范的部门规章。2001年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和《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转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首次界定了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强化重组方注入资产质量并要求完善的信息披露,目标在于鼓励绩优公司通过重组做大做强,主动进行业务整合。同时,为提高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审核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审核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中国证监会组成了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重大重组审核工作委员会,并颁布了委员会的工作程序。2002年12月 1日正式实施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这两项部门规章既是与《证券法》和《公司法》中有关重组并购的相关章节相互衔接,又对涉及上市公司收购兼并的相关重要法律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进一步丰富完善了上市公司重组并购的法律框架。  第四是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重点是指引性的,如中国证监会对进行并购重组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制订准则,并就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以及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进行规范,这些操作指引更完善了法律规范执行。  我国上市公司重组并购的法津法规以《证券法》和《公司法》为核心,以《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为主体,以其它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操作指引作为补充,共同构建起一个初步完整的上市公司重组并购的法律框架。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践及法律规范的阶段性特征  回顾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十二年的轨迹,我们可粗略地将证券市场重组并购重组过程及法律规范分为以下三个特征阶段。  第一阶段从1990年深沪交易所正式挂牌运作到 1994年,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属试验期。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开设之初,上市公司数量很少,整个资本市场的资产重组不成规模。1993年《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出台后不久,“宝延事件”开创了中国上市公司收购的先河。这一阶段对上市公司的并购缺乏统一法律规范和市场规则,仅是出现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时,管理者才对上市公司行为进行协调,呈现出实践在前,制度约束在后的态势。  第二阶段从1995年到1999年,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属平稳发展期。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几年的发展,由于诸多原因,部分上市公司经营发展遇到一些问题,同时,一些未上市目睹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的便利,希望通过入主上市公司获得在资本市场的配股融资渠道。在利用壳资源的动力的推动下,上市公司重组并购次数增长很快,规模也愈来愈大,仅 1998年就有368家上市公司参与了657例重组事件,上市公司大量的重组并购活动在推动证券市场发展、调整产业结构、提升产业高新技术含量以及进行资源优化配置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市场参与方对这些问题有了新的认识。这段期间,上市公司重组并购有如下特征:一是控股权转移明显增多,1997年仅25起,而1998年有90多起;二是在支付方式上较多的采用股权划拔,也有现金交易,但更多的是用资产换股权;三是并购后多有注入优质资产剥离劣质资产的行为,主要是为了能在资本市场上获取配股的融资能力;四是以国有股和法人股协议转让为主体;五是一些投资类公司入主上市公司。这一时期,我国对上市公司重组的法律规范不够完整,1999年颁布的《证券法》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但没有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具体的指引。由于对上市公司兼并收购的规范不够详尽,无法有效的制约上市公司重组并购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阶段从2000年至今,是上市公司并购的急速发展时期。这一阶段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的重组并购有愈演愈烈之势,到2001年底全国1161家上市公司中有680家公司进行了共1457次重组并购事件,同期广东省(除深圳)60家上市公司有29家进行了61次重组并购。重组并购的特点与上一阶段没有明显改变,但在重组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凸显出来。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以获取配股和增发新股权为目的进行的重组并购。中国证监会2001年颁布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增发和配股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最重要的一条是配股和增发都要求经注册师核验,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为此,近三年来,沪深两市有半数以上的上市公司公布了各种各样的资产重组方案,有的上市公司与大股东进行完全不等价的关联交易,大股东用优质资产换取上市公司的劣质资产;有的上市公司把巨额债务划给母公司,以期在配股后获得资金给母公司以更大的回报。二是以保上市资格为目的进行的重组并购。根据《公司法》第157条规定以及2001年2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出现连续3年亏损的情况,自其公布第三年年度报告之日起,证券交易所应对其股票实施停牌,暂停上市的公司在宽限期内第一个会计年度继续亏损的,或其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由中国证监会做出其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一些严重资不抵债,无法持续经营,特别是被ST多年的上市公司面临退市危险。这些被迫进行的资产重组多数是由政府主导,由于没有真正实现体制的转换和按市场形成重组的协同效应和经营管理效应,重组的绩效并不明显。三是以拉抬股价为目的进行炒作的重组。一些不法的机构投资者利用资产重组题材,采用欺骗的手法向市场散布虚假信息,操纵市场,拉抬股价,以达到在二级市场上获利的目的,这是2001年我国股市上涨行情中出现的一种较普遍的现象。这些虚假重组的行为对股市的负面影响极其严重,它不仅直接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更为重要的是,它破坏了证券市场正常的价格发现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影响到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为了遏制这种现象,中国证监会、国家财政部等国家有关部门从2000年开始加强了上市公司并购的法律法规建设,出台了一批规范上市公司并购行为政策、法规和指引,如2001年初,财政部发布了四项独立审计准则,分别从会计准则的角度对上市公司重组并购进行了规范,制约了上市公司利用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和无形资产来操纵公司利润,会计政策侧重于防范收购兼并中的利润造假,这些规定提高了资产重组的真实性,促进上市公司重组向实质性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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