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从事风险投资探析(3)
2017-09-06 05:21
导读:上市公司介入风险投资存在的 虽然,我国上市公司开始介入风险投资,并在投资参与度、项目培育、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了许多积极的成果,但在实践中
上市公司介入风险投资存在的 虽然,我国上市公司开始介入风险投资,并在投资参与度、项目培育、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了许多积极的成果,但在实践中仍然面临不少问题: 参与的深度和广度不够 目前的现状是我国上市公司参与风险投资事业才刚刚起步,绝大多数仍然停留在培育项目的基础上,把风险企业直接与公司的概念形象联系起来,而对于直接从事风险投资还停留在可行性的水平上,还没有深刻认识到风险投资的巨大投资收益。而且,大量的上市公司根本还没有考虑通过间接的方式参与风险投资这件事。他们都认为,我国风险投资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风险大,收益小,即使是那些新兴风险投资公司尚存在着规模小、数量少、政府色彩浓、运作尚待规范等问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上市公司参与组建风险投资公司的积极性。 相关的业务和人才还不能与风险投资匹配 由于我国的风险投资刚刚起步,上市公司的业务仍然局限在固有实业的领域,对资本市场运作还了解不深,而且我国上市公司与券商的关系是一次性的,很少建立起长期合作的关系,导致相关的风险投资人才非常缺乏,风险投资家仍然处于培养之中。短期内,即使上市公司有这样的实力和精力,也没有成功运作风险投资的把握。 资金实力还不足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本规模小,资金实力弱。这些资金只能勉强用于日常业务的开展,连科研开发资金都不够,而风险投资是纯粹的资金投入型企业,占有资金量大,资金周转的周期长。如果资金投入后,暂时不能变现,就会面临流动性风险。所以,许多上市公司在决定是否参与风险投资时不得不考虑自身的实力。 环境制约着上市公司参与风险投资 风险投资作为一个行业,除了受《公司法》规范外,还要有相关的行业性法律保障。以风险投资发展最为典型的美国为例,美国国会于1958年通过了《小企业投资法案》,为其风险投资事业发展提供了最主要的法律依据,结果使得美国的大多数投资银行都介入风险投资行业,或直接投资,或成立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 我国目前尚没有对风险投资的专门立法,有关风险投资行业的法律规范散见于公司、财会和税务等部门法律中。目前尤其缺乏有关风险投资基金方面的立法,而且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还没有建立,既缺乏高度流动性的二板市场,又缺乏灵活的收购兼并市场,结果导致上市公司只能借助于设立风险投资公司的形式,难以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如果这样的法律环境迟迟得不到改善,那么,上市公司的作用就很难得到充分发挥。不过,值得欣慰的是1999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同意并转发了科技产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鼓励企业以投资者的身份支持或参与风险投资事业,同时提出了加快培育风险投资主体尤其是风险投资基金,建立二板市场的措施和办法,为上市公司从事风险投资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