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实现形式(2)
2017-09-07 02:04
导读: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度改革的实现形式 1、在组织形式上,坚持先有限责任公司后股份有限公司。对于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而言,二者的差别主要有两
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度改革的实现形式 1、在组织形式上,坚持先有限责任公司后股份有限公司。对于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而言,二者的差别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公司所有与控制分离”程度不同。对于刚离开襁褓的国有银行来说,“所有与控制分离”程度低的有限责任公司更能保护它避免风险。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与控制分离”程度高,对于新改制的国家商业银行则不太合适。二是公司规模不同。股份制企业从有限责任公司过渡到股份有限公司的内在推动力是公司融资的需要。股份有限公司达到一定标准,所以上市融资,融资更加灵活,从而彻底打破了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能力的限制,更加适应大规模企业发展的需要。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是选择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具体分析。从国有银行规模,融资需要以及“所有与控制分离”的产权改革需要看,建立股份有限公司。并最终成为上市公司无疑是目标形式。但是,目前我国股票市场还不发达,国有银行包袱重,向广泛融资还存在许多限制,一步到位过渡到股份有限公司还不现实。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国有银行应先建成有限责任公司,着重理顺内部运行机制等条件成熟后,再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直至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股份公司的最完美组织形式。通过彻底的股份制改造,最终达到上市,也应当是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最终实现形式。因为通过股票上市,可以在比较方便筹资的同时,完善市场用脚投票和用手投票的监督机制。从而使其治理结构更加合理。另外,公司股权是在市场管理层进行制衡的一种重要机制,是实现结调整和存量资产优化配置的重要途径。至于如何上市,在我国目前证券市场规模还比较小的情况下,则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我们认为四家商业银行可以采取不同方式,既可以整体到国外上市,也可以将其中的分行摘出来在国内或国外上市,还可以等国内证券市场规模扩大一定程度以后在国内整体上市。值得一提的是,在改制以后仍然实行一级法人管理体制的情况下,将个别分行拿出来上市,该上市的分行与其总行的关系就应该为控股关系。 2、在股权设计上,坚持以法人持、股为主的股权结构。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在股权结构设计上,也有两种类型可选择:一类是以分散的个人持股和机构投资者持股为主的股权结构,美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是典型代表。这类股权结构在法人治理结构中,对银行董事或高层执行官员的监督约束机制主要依靠外部市场进行。另一类是以法人持股或法人相互持股为主的股权结构。以日本为代表,这类股权结构下的法人治理结构,对董事或经理人员的监督机制是内在直接的。这两种类型股权结构及相应的法人治理机构孰优孰劣,不能一概而论,关键是要看具体的制度环境,包括股票市场的发育程度,经营透明度与立法和执法体制的完善程度、特定的传统文化和银行市场的发育程度。从我国国情看,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应建立以法人持股或法人相互持股为主体、以分散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专业投资基金持股为补充的多元化股权结构及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①我国股票市场处于起步阶段,市场运作及相应的环境还很不规范,依靠股票市场对银行经营进行监督约束是不现实的。这样,通过建立争夺银行控制权市场对董事或高层执行人员进行约束是脱离实际的。②国有银行资本金存量巨大,将其改造为分散个人持股为主的股权结构也是脱离实际的。③在我国经济转轨过程中,市场发育还不充分,尤其是经理人员市场在我国还是一个空白,外部银行市场的约束不可能成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有效构成。④国有独资的产权结构完全可以通过完善国有资产体制改革和公司制改造,形成以法人股东持股为主的股权结构。 一般来说,股权结构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绝对控股,即国有股份占51%以上,二是相对控股,即国有股份在50%以下,我们认为,就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宜选择第一种方式。一是因为银行毕竟在国民中占有重要地位,在目前我国市经济体制还不很健全的情况下,国家仍然需要通过银行对经济运行进行适当干预。如果不要持国有股份在商业银行占控股地位,那么政府意图就很难体现。二是就目前国内法人的资金实力来看,要想使几家商业银行的国有股一下子减到50%以下也不现实。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国民经济市场化程度的逐步提高,可以通过不断增资扩股,进而转化成相对控股形式,这完全可以根据国家的经济状况和市场的发育程度来确定,但值得强调的是,既使采取国家相对控股形式,也不能允许国外资本占控制地位,这应当在有关中明确规定,但应该看到的是,国家绝对控股,从产权上来讲会效率原则,不过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先实行国家绝对控股,也符合我国渐进式改革的思路特征。股份制改革毕竟已经开始打破对“放权让利”式改革的路径依赖,着眼于从权益结构的层面对经济关系做出根本的调整,是一种制度变迁的飞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