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实现形式(3)
2017-09-07 02:04
导读:三、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方式及步骤 第一,设立国有银行控股公司。政府是所有国家事务的管理者,即使不对国有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革,也需要设
三、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方式及步骤 第一,设立国有银行控股公司。政府是所有国家事务的管理者,即使不对国有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革,也需要设立一个机构,专门代表国家对国有银行使所有权,这一则可以隔断商业银行与政府的直接联系,从而避免政府对商业银行的直接干预;二是该机构专门对国有银行行使所有权,可以管理复杂的商业银行事务,不象政府或人民银行代表政府直接管理一样多重目标。而在目前要对国有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革的情况下,就更必须设立这样一个机构,这是明确国有资产出资入资资格、明晰国有产权关系、代表国家对商业银行行使控股权所必须的。另外,通过设立国有银行控股公司,还可以对国家银行的国有股权进行调整,以达到对机构整合的目的。 第二,分别将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成银行集团公司。将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分别改造成银行集团公司是借鉴目前我国许多上市公司的做法,为实现大量的不良资产和非生息资产与优良的经营性资产适当分离,以便集中优质资产成立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需要。一是由于我国国有银行不良资产比例偏高,单靠一种或几种方式处置难度较大,必须有更多的处置方式。二是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与其他国有一样,在长期的中承担了许多责任,如办学校、
培训中心等,积累了大量非生息资产。而这些在将国有银行改造成股份公司时是不宜带入的。如果不把这些资产分离出来的话,将来成立的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就会很差,既不符合改造的要求,也不利于向社会募集资金。 第三,清产核资,继续剥离不良资产。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需要清产核资,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则不仅需要清产核资,还要继续剥离不良资产。因为商业银行由于和体制原因,长期以来积累了较多的不良资产,而尽管通过成立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从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中剥离出一部分,但由于资产管理公司所剥离的资产不完全是不良资产,银行集团公司下属有限责任公司也仅能分离出一小部分,再加上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比例仍会较高。这可以从“真实性检查”中得到证实。尤其是滞帐、呆帐比例,仍然达不到对国有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的要求。进一步降低国有银行不良资产比例,是对国有银行进行股制改造所不可回避的。不可能等国有银行将不良资产消化到一定比例以后再进行改革;更不可能在保持较高不良资产情况下进行改革,因为这既不符合股份制改革要求,也不利于募集社会资金。 第四,公开招募法人股。前已述及,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应建立以法人持股或法人相互持股为主体、以分散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等为补充的多元化股权结构,这也符合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发育的实际,因为在目前,即使有一家国有商业银行改造成公司上市,那怕是拿出法律规定的最小比例的股份,也是我国证券市场无法承受的。当然,即使要改造成公司,也要分步骤实施,先招募法人股,法人股的募集应充分考虑到其空间范围和所有制属性,做到国有法人资本与民间法人资本并重,国内资本与国外资本兼得,为了保证募集法人股的成功,为克服股份制改革初期某些法人投资者等待观望或信心不足的,国家可以给改制的国有商业银行某些优惠政策,如允许发行优先股或可回购的股权,在适当的时候再转变为普通股权。此外,考虑到国内企业自有资本较少的实际,可允许他们融资,即对国内法人融资给予支持,允许他们为国有银行股权投资而增发股票(指上市公司)或债券,同时,需要放宽对金融领域的管制,允许外国资本购买国有商业银行的股权, 第五,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地实行政企分开。对于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而言,政府应在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中主动
放松约束,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政府应在正确引导和维持秩序情况下,让越来越多的非政府主体参与商业银行的发展过程,对于商业银行的经营和管理来说,政府在正确选择国有资产管理方式、从而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条件下,应最大限度地实行政企分开,以法律形式保证商业银行的经营自主权不受侵犯。 纵观商业银行的发展历史和现实,股份制依然是今后一段时间内的第一选择,与发达国家银行业的演变的发展过程不同,我们必须按照企业制度的要求,继续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实行法人治理结构,为股份制的改革营造各种条件,开商业银行之通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