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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虚拟股票期权激励方案研究(2)

2017-09-08 03:11
导读:这种公司治理结构难免会产生公司内部人员自己制定激励方案奖励自己的现象,从而使得激励行为扭曲,损害广大股东利益。所以笔者认为只有那些公司治

  这种公司治理结构难免会产生公司内部人员自己制定激励方案奖励自己的现象,从而使得激励行为扭曲,损害广大股东利益。所以笔者认为只有那些公司治理结构比较合理的上市公司(具体表现为外部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50%以上),并在董事会下设立了独立性较强(具体表现为外部董事占其成员的50%以上)的高管人员薪酬委员会后,才适合推行股票期权激励方案。
  三、我国上市公司实行股票期权方案遇到的障碍
  1. 法律上的障碍。首先,是股票期权方案中股票的来源问题,国外一般是通过发行股票时预留一部分、发行新股、或股票回购三种方法获得执行激励方案的股票。而我国法律规定资本金应一次交足才能开业,即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必须一致,这样企业在发行股票时就不能预留一部分股权。而《公司法》第149条又规定,上市公司不能以回购的方式购买本公司的股票,同时公司要获得增发新股的条件又较严格,这样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方案就面临着“无股可期”的困难。其次,是高管人员期权股票流通交易的问题,我国《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在其任期内不得出售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这必然会影响高管人员期权股票的收益,进而影响股票期权方案的激励效应。再次,是单个高管人员可以持有的股票数量受到限制,《证券法》规定,个人持股不能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5%,如此低的持股比例难以产生较强的激励作用。
  2. 我国弱式有效资本市场带来的障碍。股票期权方案的实施,和有效的资本市场是分不开的。资本市场若有效,股票价格反映公司业绩,公司业绩越好,股票价格越高,股票期权的行权价差越大,高管人员收益越大,其产生的正向激励也就越强。如果资本市场上股票价格和公司业绩的相关性不强,也就是说公司业绩变好其股票价格不一定上涨,或者股票价格上涨但其原因却不是公司的基本面变好,在这种情况下股票期权方案的激励作用就会消失。美国企业的股票期权方案获得成功的一个重要保证就是其拥有强式有效的资本市场。而我国股票市场由于体制、历史和规模等方面的原因,有效性不强。其表现就是股价不能完全反映股票本身的价值,经常出现股价与公司业绩非对称的现象。深交所一篇研究报告证明了这一点(有关数据见表1)。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由上表可以看出:总体而言,沪深两市公司的业绩与其二级市场股价表现的相关性较弱,甚至有的出现负相关,这样的弱式有效市场会导致股票期权方案失效。
  四、虚拟股票期权方案替代股票期权方案
  综上所述,我国上市公司目前尚不具备实施股票期权方案的条件。但是,笔者认为,这种方案实质上是一种让高管人员(人力资本所有者)参与分享企业的剩余索取权的激励制度,在那些公司治理结构较为合理的上市公司(表现为外部董事占董事会多数,并设有独立性强的薪绸委员会)可以采取虚拟股票期权方案来代替股票期权方案,以解决我国上市公司实行股票期权方案时遇到的法律及市场障碍。虚拟股票期权方案包括以下三个不同于一般股票期权方案的内容:(1)公司每年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利润大小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数额形成专项基金,用以实行虚拟股票期权方案;(2)公司虚拟股票的价格并不等同于公司实际二级市场的价格,而是由公司独立性很强的薪酬委员会根据公司具体基本面情况通过某种确定的方法计算出来的,该价格随公司基本面情况的变动而变动;(3)公司根据高管人员执行期权时虚拟股票的价格和行权价格(通常为授予期权时虚拟股票的价格)之差和虚拟股票数量的乘积,以现金的形式支付,其资金来源为设立的专项基金。
  虚拟股票期权方案最关键的是虚拟股票价格的确定方法,一般应将其价格与公司业绩挂钩,如会计报表中的每股帐面价值乘以某一个乘数(乘数相当于资本市场的价值放大效应),或者可以根据公司在最近的财务期间的每股净收入乘以某个乘数得出。价格确定方法一经独立性很强的薪酬委员会确定就不能随意改变。高管人员的收益就是执行期权时虚拟股票的价格和行权价格(一般为授予期权时计算出的虚拟股票价格)之差和其可以执行的虚拟股票数量的乘积。这样,高管人员的收益就和公司的业绩牢牢挂起钩来:如果公司的业绩有了明显的改善,那么虚拟股票的价格将会大大上涨(由于乘数效应),通过执行期权,高管人员就可获得可观的收益;如果公司业绩没有改善甚至下降,那么虚拟股票的价格会不变或下降,他们就不会得到股权收益。这种虚拟股票价格是由公司的业绩决定的,不受二级市场上股票价格的非理性波动的影响,从而可以解决我国弱式有效的股票市场给上市公司实行股票期权激励方案带来的障碍。同时,由于是虚拟股票期权,因而不存在激励股票的来源问题,也不存在高管人员可持有的数量限制问题,以及其在职期间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流通性问题。只要股东大会通过,就没有法律上的障碍。该方案还有一个优点是高管人员行权后不会改变公司的股本数量和结构,也就是说,不会对二级市场上流通股产生稀释效应,从而保护广大股东的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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