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用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的合作探讨(2)
2017-09-09 03:42
导读:无论是从国外较为成熟的担保模式考虑还是从信息不对称等理论出发,为了更好地提高市场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我国的商业银行都应该在与担保机构合作
无论是从国外较为成熟的担保模式考虑还是从信息不对称等理论出发,为了更好地提高市场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我国的商业银行都应该在与担保机构合作过程中承担一部分风险。然而出于自身利益,很少会有商业银行会主动分担担保机构的风险,这就需要政府出台相应的政策,从而使风险分担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至于承担何种比例,基于不同地区、不同商业银行发展水平会有差异以及面临市场的具体情况不同,因此,在综合以上的考虑后可允许对不同的商业银行实行在平均比例上的一定浮动。
3.担保机构贷前调查与协作银行贷后监督相结合
由于担保机构与申请贷款的中小企业之间信息相对对称,这样在贷款前的资信审查工作可交由担保机构负责,既发挥了其专业化的优势又在某种程度上节约了协作银行的交易成本。当贷款发放给中小企业后,协作银行可在帐户管理等领域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流向实施有效监督,以防拖欠或拒还等情况发生。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两种机制的结合无形当中对中小企业形成了一道加强型的防护墙,同时也解决了担保机构全额担保现象,扩大了担保机构担保金的乘数效应,提高了担保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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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5]C A Akerlof.The Market for“Lemons”:Quality Uncertainty and the Market Mechanism.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1970,84(3):488-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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